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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婚妈妈”的开罚并不是错

www.fjsen.com 2013-06-04 15:22  帅玉龙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据《潇湘晨报》6月2日报道,5月31日武汉市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之一的,当事人应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这条规定,引起了网民热烈讨论,反对对“未婚妈妈“进行处罚的声音也越来越大,但笔者认为,大家还应理性看待此条规定,不能犯错了一刀切的错误。

首先大家先要理解规定中的“未婚妈妈”的所指人群,是指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之一,也就是说,不是正常夫妇或者男女朋友生小孩,而是小三,或者专职代生小孩的妇女,这类群体,她们不仅违反了《计划生育法》,而且违背了道德以及其他法规,难道就不应该对其进行处罚吗?武汉市之所以专门设立这条规定,就是因为这种形象已经越来越多,倘若不处罚,就意味着支持这种行为,势必造成这种不正常现象的迅猛发展,所以必须要处罚。

既然要处罚,除了经济处罚,计生办还能做什么处罚呢?即不能限制小孩上户,影响小孩上学读书,又不能实施其它的强硬手段,只能进行经济处罚。而网友又说,经济处罚只能针对穷人,富人就可以随便生,这的确是采取经济处罚的一个严重缺陷,但是,这种方法是不合理中最合理,在控制人口数量上起到了巨的作用。而且,罚款并不是定额,对于普通群众,是按照人均年收入来乘以相应的倍数,对于富人,则是按照实际收入来乘以相应倍数,因此,网传张艺谋超生将要罚1.6亿就是这样算出来的。

当然,单纯的进行罚款处罚,肯定是不合理的,目前,各级国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部门,都是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只要违法计划生育,就是丢掉工作,失去饭碗,使得有钱也不能违反《计划生育法》,如何把这种类似规定用于私企,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研究的课题。

任何一条规定,都有自己的缺陷,不可能完美无缺,而且根据时代要求不同,也将会有所改变,计划生育实施30年来,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上取得了巨大成绩,而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成绩,要归功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理解。如今我国人口已经步入到老年化阶段,因实施计划生育而产生的矛盾也日益凸显,这也要求我们《计划生育法》要做及时的调整和变更,才能不断适应新形势。

笔者意见浅薄,希望武汉市制定这条规定的专家学者能给群众做出更为客观公正的解释,解答群众的疑惑,弘扬正能量。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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