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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至善 捐献器官需要践行者的引导和感召

www.fjsen.com 2013-01-22 16:16  孙维国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生命中的最后10天,带着对厦门的无限深情,陈冬红特地从龙岩上杭租车到厦门,在厦大附属中山医院住院并完成捐献器官的心愿。昨日凌晨2时许,43岁的陈冬红走完了一生,她捐献出的肝、肾、角膜等,将至少造福5人。她是厦门市首例公开的人体器官捐献者以及第45例遗体捐献者。(1月22日《海峡导报》)

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捐献器官是爱心之举,是大德至善,然而,目前我国人体捐献器官还严重缺乏,厦门同样面临这一问题。据报道,自2010年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启动以来,作为首批十个试点省(市)之一的厦门,实现遗体捐献26例,眼角膜捐献15例。2006年至今,厦门实现遗体捐献45例,眼角膜捐献21例,器官捐献2例。但相比庞大的患者需求,缺口依然很大,很多患者只能在等待中死亡。

随着医学水平的不断提升,中国在器官移植技术领域虽然已达到世界水平,可是,由于有关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器官移植临床救治工作和移植医学的发展。这其中原因,一是受到伦理观念的影响,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入土为安是根深蒂固的“死亡认识”,也正因此,若将器官捐献,感情上接受不了。再有社会观念的缺失。目前,捐献器官尚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加之社会道德滑坡,诚信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捐献器官的社会观念更新。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陈冬红捐献出的肝、肾、角膜等,将至少造福5人,回报社会给她的关爱,显得尤其难能可贵。这是用爱回报爱,用善报答善。推动器官捐献,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更需要陈冬红这样的践行者引导和感召。法律法规可以通过立法来完善,但改变人们对死亡的传统认识,更新人们的社会观念,必须有陈冬红这样捐献器官践行者的引导和感召,只有这样的“践行者”多了,捐献器官的传统认识和社会观念“壁垒”,才能被疏通,进而推动捐献器官良性发展。(孙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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