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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案凸显司法公开重要性
www.fjnet.cn 2009-09-09 16:34  乔新生 来源:上海商报    我来说两句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孙伟铭案二审判决结果公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被告人无期徒刑。审判长认为之所以作出改判,是因为被告人“有真诚悔过表现”。

从死刑到无期徒刑,巨大的反差又一次引起争议。是屈从民意,还是维护公正?是新闻审判,还是正常的舆论监督?

不可否认,这一案件之所以成为公众讨论的话题,就是因为法院判决改变了交通肇事的性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不少学者从法理的角度对这一案件进行分析,认为被告人主观存在恶意,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这一案件的积极意义就在于,不仅让人关注交通肇事的危害性,而且让人看到了我国刑罚体系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我国既有交通肇事罪,也有故意杀人罪,还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假如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并且把醉酒驾驶、无证驾驶作为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那么,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就不需要借助其他罪名作出判决。刑罚体系的琐碎和凌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审判,而罪名的更改,则很容易在社会上引起纷争。

不过,成都市中级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公开审判的原则,始终面对新闻媒体,坦然接受他们提出的各种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破天荒地使用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作出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公众的疑虑,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统一裁判的作用。

司法公开是公正司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司法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过去,一些学者认为,司法是精英人士的专利,法官应该像蒙面女神那样不食人间烟火,不管公众提出怎样的疑问,法官都只能屈从于法律。其实这些学者不知道,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断处于变化之中,法官必须学会透过变化的社会关系,谨慎地把握法律尺度,以稳定的法律调整不断变化着的社会关系。假如把自己打扮成冷冰冰的法律自动售货机,或者高高在上,不可一世,不愿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那么,司法判决就不会得到公众的理解,司法机关就没有公信力。

重视社会各界的意见,不是屈从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而是在公正审判的基础上,通过详细的说明,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制精神。在任何文明国家,司法机关都不会把民意作为洪水猛兽,千方百计地拒之门外,相反地,现代司法总是千方百计地征求民意,并且以合法的方式将民意纳入到司法体系。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是尊重民意、释疑解惑,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具体表现。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不仅有正本清源的作用,而且还有警示教育的效果。

当然,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审判民意不足的问题,还必须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更加科学的司法体制。今后,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在审理涉及公共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个人利益的案件中,引入陪审团制度,邀请社区居民从自身的感受出发,对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发表意见,帮助法官准确使用法律规则,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总而言之,听取民众的意见,不仅仅是事后解释;尊重民众的意见,还包括在司法过程中引入陪审团制度,让那些虽然没有专业法律知识,但是,却充满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合理的法律判断,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法官的判决违背民意。

法律不仅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法律还是时代的产物。面对同样的法律,不同时期人们的感受不同,裁判的效果也不相同。过去处理此类事件,依照交通肇事的有关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现在处理类似的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量刑,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司法的灵活性。司法机关正是以这种独特的方式昭告天下,司法判决不会跟着感觉走,但是,法官绝对不会无视民众的呼声。

“民愤极大”这个概念早已从裁判文书消失,然而,“尊重民意”应该成为法官的本能。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应当看到民意的诉求,不能固执己见,但也不能随波逐流,而应该在民意中发现法制的精神,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谨慎处理每一个案件。(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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