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明确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11项义务
| 2016-02-26 08:48:38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
近日,辽宁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11项义务。 《意见》突出强调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强化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11项义务。具体包括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强化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申报及告知义务、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及时报告和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落实协作企业职业卫生条件审查制度、严格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依法为职业病患者提供诊疗费用等。 其中,落实协作企业职业卫生条件审查制度,强调要建立用人单位间相互监督、控制的制约机制,充分运用市场调节。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用工缺乏监管的现象,《意见》明确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 《意见》明确了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重点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保”等环节的职责。同时,规定了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和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意见》要求严肃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
![]() |
![]() |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