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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城管队长征地冲突中身亡,官方拟申报烈士”,近日这则社会新闻引发争议。原因不仅与“拆迁”相关,更因为人们对烈士认定存在困惑。如果城管队长死亡因地方政府执政错失,申报烈士则属滑稽;如果这是执政过程中难免的“代价”,申报烈士是否就应当呢?回答是否定的。

任何社会都存在清晰的价值评价系统,大致包括弘扬的、要求的、允许的、抑制的和取缔的五个层次。不仅仅存在这样的价值差异和评价系统,还存在着价值系统受政治生态与话语系统的影响,即我们的价值判断与政治高度粘连,只有将二者结合,才有可能把问题厘清。

迄今为止,在我国烈士是一个高度政治化的概念,所谓“革命烈士”是也。而革命烈士产生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是阶级之间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并且牺牲者是为了本阶级的利益而斗争,这就有了千千万万为新中国而牺牲的烈士。如果未来出现国家利益受到外敌侵害,国家和人民奋起反击,这时每一个牺牲者都可以被评为烈士,因为这面对的是敌人。包括我们面对暴恐分子诸如此类的社会公敌时,也可评为烈士;假如再扩大一点,在自然灾害面前,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拯救的是民众的生命之时,相对于被伤害者,也是敌人。简言之,面对敌人,所有的勇士都可以被评为烈士。

吉林城关队长显然不在此列,他们实际上是在人民内部进行的一种契约和司法行为,因为地方政府执政偏差甚至低下而导致尖锐对立,仍然没有超出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这就意味着不是敌我之间的你死我活的斗争,这种情况下发生伤亡只能属于“工伤”的范畴,远远谈不上烈。不仅不烈,并且还很悲,这无疑是价值的扭曲和紊乱的体现。包括早先曾经受过诟病的“陪酒烈士”,都是价值系统紊乱所致。

我们先要弄清楚评定烈士的目的。对于牺牲者以褒奖,比如教会对殉道者的褒奖,恐怕是为了告慰“在天之灵”。如果对于缺乏宗教信仰的民族而言,特别是政府行为,更主要的还是以死者教育生者。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到执政皆高度依赖政治力量,进而形成“典型引路”的经验和传统。褒奖烈士就是为了树标杆,引导追随者,形成精神力量。既然烈士铸就的是一个“精神高地”,那么紊乱之就是瓦解之,对我们社会危害巨大。

我们常讲中华民族精神,但一旦进入实质,却很难找到鲜活的精神元素,以丰富到现实精神大厦的构建中来。处于二元对峙状态下,革命与阶级对抗已厘清关系,获得力量之源。但进入执政状态下,对抗性阶级已消亡,利益关系发生巨大变化,再仅依靠原有的价值体系和评价标准,已不能解释现实,更无法获得力量之源。

在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中,很重要的是改变政治泛化和泛政治化的问题。缘于此,“革命烈士”中的“革命”二字已从最近颁布的《抚恤优待条例》去掉。即便这样,烈士也不应简化成各种因公死亡,否则今后不应再言“授予”。如此,笔者认为政府应尽快厘清执政状态下烈士的内涵,避免因紊乱走向了初衷的反面。好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提出,这为我们厘清价值坐标和价值系统提供了支撑,只要我们善于诠释,诸如城管申报烈士之类的剧目一定不会再次上演。

公方彬(国防大学教授)

8月1日,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城管大队长邵罡,在征地冲突中身亡,有消息称当地拟追授其二等功及上百万补偿款。当地昨日回应称,官方仅是拟为殉职的邵罡申报烈士,前提是在刑案法院判决之后,补偿事宜也要视申报结果再确认。(8月8日《新京报》)

时隔一天,我们又见另类“烈士”横空出世。8月7日,有媒体报道,安徽祁门县民警朱某于今年1月份酒后意外身亡。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该民警家属签订补偿协议,按照“因公牺牲”标准补偿朱某亲属130万元,由县公安局先垫付,再对涉事其他民警予以民事追偿。

看一下这两位因公牺牲的“烈士”,前一位是“酒精”考验下“壮烈牺牲”,后一位是征地“战斗”中“英勇倒地”。之所以笔者要如此用词,实在是不敢亵渎烈士之英雄属性。《韩非子·诡使》说,“而好名义不仕进者,世谓之烈士。”烈士为了民族和国家舍身取义,除了要为正义事业而牺牲,还需有志向高远。

2011年7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也明确了烈士评定五条标准,即(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那么,以上两位“烈士”符合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哪条烈士评定标准呢?毫无疑问,权力之手欲打“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擦边球。那么此二位“烈士”的哪些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呢?

祁门县民警朱某面对“八项规定”严峻形式,以“交流学习”之名,与多位民警一起推杯换盏、觥杯交错,后酒醉头部着地,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龙潭区城管大队长邵罡在征地冲突中,勇敢地冲在与人民群众打斗的第一线,不幸寡不敌众被击中要害。那么,我们不禁疑问:此二位“烈士”楷模突出点落在何处了呢?如果那位民警严格规定党纪国法与“八项规定”,又怎会没能经受得住酒精的考验而白白丧失宝贵生命呢?而如果那位城管大队长,严格以民为本,遵守国家征地有关规定,先补偿后征地,或依照法律程序依法拆迁,何至于与群众发生冲突而命丧黄泉呢?

近年来,在许多负面事件中,在政府官员的口无遮拦下,从同志、女秘书、小姐、临时工、实习生、校长、专家、表哥、女同学、志愿者、表妹、前女友……这些汉语中的好词陆续都被猪拱了,而今,权力之嘴甚至打算去搞搞最让人尊敬的“烈士”了。如果某些连基本道德人品都值得质疑的人真的成了烈士,并在某一天埋入烈士陵园,与革命烈士一起享受全民景仰与礼遇,流“芳”百世、“英”名不朽,那些真正为国家、民族独立而牺牲生命的烈士们,该情何以堪!

8月1日,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八家子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了一起惨案。执法大队与村民发生冲突,龙潭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邵罡在冲突中身亡。有媒体报道说,官方打算追授邵罡二等功以及上百万补偿款,当地宣传部门随即否认了这个消息,并表示,目前只是打算为殉职的邵罡申报烈士,引发一些争议。

在当地官方强调只是打算为殉职的邵罡申报烈士的情况下,这一申报烈士消息之所以仍在网上引起争议,从法律角度来看,显然首先与对这起城管执法冲突事件的法律认定密切相关。比如,上述城管征地强拆执法本身,是否是真正严格的合法执法?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除了村民暴力抗法,城管人员自身是否也同样存在非法的暴力执法问题?

而从目前媒体报道来看,当地的城管执法在上述两个方面,无疑都存在不少值得推敲的疑点。比如,据村民代理律师介绍,拿2012年的政府下的裁决书,已经是无效的了,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际法院强制执行是违法的。如果律师所述属实,那么当地城管强拆执法显然确实可能涉嫌逾期无效。因为依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也就是说,城管向法院申请执行强拆的诉讼期限只有半年,否则,一旦逾期,法院原则上将不予受理。

另一方面,作为一起导致人员伤亡的城管执法冲突事件,事实上已构成刑事案件,而在法院审理判决之前,该刑事案件中城管与村民之间的是非曲直、责任归属,显然仍处于“尚未确凿定论”状态。如,尽管当地官方一直强调村民“暴力抗法”,但当地村民也强调执法队先动了手,“往人身上喷灭火器”。

在这背景下——无论是城管的强拆执法本身还是具体执法过程,都存在合法性疑问,当地政府便先入为主地急于打算为邵罡申报烈士,无疑非常不妥——一个甚至连基本的合法性都成问题的行为,如何能以“烈士”视之?

事实上,如果进一步认真仔细推敲一下有关烈士的定义和评定标准,又会发现,即便上述城管执法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也并不等于相关的城管人员就一定完全有资格担当得起烈士这一荣誉称号。因为《烈士褒扬条例》对于“烈士”设定的基本前提是,“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而民政部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被评定为烈士的,应当死难情节突出,堪为楷模”。这实际上也就是说,烈士不仅是一个法律意义上,更是一个具有丰厚道德内涵和崇高精神价值的概念和称号,并不是所有因公死亡都能够格被称为烈士,只有当其牺牲达到“死难情节突出,堪为楷模”的高度和境界时,才足以称烈士。

而以这样的烈士内涵和标准来审视,上述强拆事件中城管人员的死亡,是否当真足以和应当“堪为楷模”,无疑非常可疑。在这背景下,如果当地政府一定要为其申报烈士,显然不仅会引发舆论对这一做法本身的争议,恐怕同时也会在无形中损害贬低烈士称号原本应有的真正堪为楷模的崇高道德价值和精神境界。

楚逸民(湖北 职员)

新京报制图/高俊夫

8月1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城管执法大队与村民发生冲突,龙潭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邵罡被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过去一周时间后再起波澜,有媒体报道称,当地拟为这名城管队长申报烈士。

正方 符合法定条件,因公死亡也是烈士

如果邵罡的行为符合烈士的评选标准,他就应当被评为烈士,不能因为“标签”而否定一个群体甚至个人。

网上之所以会出现反对邵罡申报烈士的声音,其原因无非几点,一是邵罡的城管身份,众所周知,如今城管不受人待见;二来许多人指责这次征地是野蛮征地。其实,邵罡能否申报甚至评为烈士,要看他的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报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符合相关条件,评为烈士无可厚非。

首先,以邵罡的城管身份来反对申报烈士,完全是一种贴标签的做法,不足可取。城管中间当然有野蛮执法,甚至是打伤打死公民的害群之马,但并不是表明城管这个群体中所有的人都是坏人。因此,对于每个城管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他的行为符合烈士的评选标准,他就应当被评为烈士,不能因为“标签”而否定一个群体甚至个人。事实上,城管被评为烈士的不乏其人。例如,2010年8月,江苏南通城管队员刘小兵在执法过程中被商贩捅死,后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刘小兵被追认为革命烈士。

其次,根据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每一个牺牲的公民都有可能评为烈士。对于邵罡,不能因为他是在征地过程中牺牲的就认为不能评为烈士,或者在真相未明之前就给他先断定是“参与野蛮征地”。《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可以评为烈士。邵罡若是在执行政府公务中,惨遭杀害,算是因公死亡,但是否可以评为烈士,还要看有关政府公务是否合法。

其一,相关的征地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其二,相关征地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其三,申报程序要合法,对于邵罡的烈士申报,应当由区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府,由省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审查评定。如果相关条件都成立和具备,那么,邵罡就可以评为烈士。但是,如果当地政府征地决定违法以及征地程序违法,即便邵罡只是在执行政府决定而殒命,算得上因公死亡,但这种死亡是在执行上级错误的决定,并不值得鼓励,因此也算不上“堪为楷模”,评为烈士不妥。

目前,应当由上级有关部门来调查这起征地的合法性,在此基础上,才能决定邵罡死亡的性质,进而来决定是否为其申报烈士。

□文浩(法律工作者)


反方 如果征地显失公平,怎能堪称楷模

只有那些具有突出事迹、能够成为大家学习景仰的楷模的,方能称之为“烈士”。否则就是对烈士称号的降格。

提到烈士,人们会很自然地联想到战争年代那些为革命事业抛头颅洒热血的英雄人物。“烈士”的称号,也正是来自于为这些革命而牺牲的英雄,褒扬他们的义举,缅怀他们业绩,传承他们的精神。

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战争年代已基本离我们远去,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烈士,自然也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调整。因此,针对烈士评定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于2011年对《烈士褒扬条例》作了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烈士褒扬条例》第8条对评定烈士的条件做了规定,即,对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以及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评定为烈士。

上述规定一方面将烈士的范围从军人警察扩大到了公民;另一方面,作为兜底条款的最后一项——“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最为清晰地揭示了“烈士”称号的精神内涵。也即,作为烈士,其牺牲的事迹必须具有道德上的崇高性,是值得大家学习的楷模。这充分体现出“烈士”称号绝非是仅对一种事实状态的描述,而更是一种至高无上的荣誉。

然则,纵观吉林的此次事件,城管队长因执行征地拆迁被砍身亡,事情发生于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均无疑义。此次事件而言,一方面,强制拆迁的依据尚存争议,如果村民确已对行政裁决提起诉讼且开庭在即,那么此时拆迁便失去了合法依据;另一方面,征地补偿的标准是否平等、合法?当地以每平米98元的价格征地,虽然打着合法的旗号,但征地补偿如此之低,多数人看来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在这样的背景下,城管执行拆迁任务被砍身亡,在道义上,显然难以获得社会舆论的支持,又怎能成为大家学习效仿的楷模?

“烈士”的荣誉内涵,决定了其不能等同于因公牺牲。更确切地说,各类因公牺牲中,只有那些具有突出事迹、能够成为大家学习景仰的楷模的,方能称之为“烈士”。否则就是对烈士称号的降格,而这样一来,所谓的“烈士”还有何意义?

□刘高(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