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 经济论衡 > 正文

RCEP与中国法治的砥砺与共进

2020-11-25 10:32:13 作者:张国斌 来源:法治日报声音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11月15日,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这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RCEP自贸区的建成是我国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取得的重大进展,将为我国在新时期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巨大助力。签署RCEP是我国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经济社会生活的又一件大事,这既反映了我国融入国际经贸的巨大进步,也必将对我国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签署RCEP与加入WTO都经历了马拉松式的谈判历程,但我国加入二者的困难程度却大相径庭。加入WTO是我国的重要抉择,但彼时我国的市场经济尚不发达,国家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对于当时的中国来说无疑是一项巨大挑战。为了加入WTO,我国在短时间内专门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我国签署RCEP就显得从容很多,加入WTO将近二十年的积淀与改革,使得我国经贸法律制度不断与相关国际法律衔接与融合,国内营商环境日益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中国法治的砥砺奋进,使得加入RCEP水到渠成,我国也不会再次出现大规模法律法规立改废的局面。巧合的是,RCEP签署后的第二日,新中国首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为我国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发出动员令。法治中国将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为RCEP协定在中国的实施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RCEP是区域自由贸易治理的新典范,其对中国法治高水平的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要始终秉承着国内改革与国际规制建设相对应的理念,为自身更顺利地衔接RCEP规则奠定基础。同时还要不断加快改革相关领域管理制度,促使我国的制度实践和全球通用规则接轨。

作为国际条约,RCEP协议在我国国内适用,需要进行国内法的转化。我国应根据RCEP协定条款调整国内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RCEP也要求我国政府在更广泛领域统一开放国内市场,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打造更高标准的一流营商环境,为企业和个人贸易提供更多支持。具体来说,随着近两年我国外商投资法、出口管制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出台,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相关法律与RCEP的立法适配性程度较高,修改程度相对较小。而针对RCEP的修法工作将会集中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方面,包括货物贸易方面的税率调整、服务贸易方面的负面清单设立、投资方面的负面清单完善、还有自然人移动的开放(例如入境管理政策)等。一些重点领域可能需要比照RCEP提高标准,例如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关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配套立法工作也应当陆续展开。与RCEP相冲突的法律规范应当及时予以修订。

RCEP内容丰富,包含大量规则,涵盖了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方方面面。我国政府还需通过多种渠道做好RCEP相关政策的权威解读和公共宣传,让企业听得懂、用得上,真正让RCEP成为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有效助力,享受RCEP带来的政策法律红利。

如果说WTO是中国改革开放后融入世界经贸新秩序的1.0版本,那么RCEP可以说是中国努力构建多边贸易体制的2.0版本。版本更新的不仅是协议的内容,更体现了中国不断深化改革开放的决心,也是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竞合时代贡献中国智慧的典范。

在全球贸易体制和各种区域贸易体制并存竞合的时代,如何整合共同市场、维护国家和人类共同利益,体现着国家在全球经贸中的智慧。RCEP更像区域内经贸规则的“整合器”,将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经贸的规则制定权。RCEP签署后,中国对外签署的自贸协定达到19个、自贸伙伴达到26个,使我国向着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更进一步。

11月2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表示,中方将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在知识产权、数据流通、环保、国企改革以及工会等领域,中国都在不停地向CPTPP的标准靠近。从WTO到RCEP,再到未来可能加入的CPTPP,不变的核心是改革和开放。面临未来的发展前景,中国除了货物、服务、投资三大市场准入领域以外,还要在自贸区建设当中进一步加快新规则、新议题的谈判,努力为全球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制度性的“中国方案”。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