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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餐饮收费“十标清”“十不得”指引

2026-02-12 09:11:39 作者: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卓志沐   我来说两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梳理形成本指引,供各餐饮经营者参考使用。

餐饮收费“十标清”指引

一、收费标准要标清。

餐饮经营者应通过价目表、点菜单、展示板或点菜小程序等方式,清晰完整地公示所有盘菜、套餐、主食等菜品和酒水、纸巾等商品用品以及加工、打包、外送等服务的收费单价和计价单位。

二、主要食材要标清。

餐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对各式菜品的主要食材予以明确标示。如“砂锅牛腩(主要食材:牛腩、萝卜)”。

三、时令菜价要标清。

餐饮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时令菜品价格信息,并在大厅、点菜区等显著位置通过价目表、电子屏等方式公示海鲜、蔬菜、瓜果等时令菜品的最新价格。

四、食材属性要标清。

对价格较高或容易引发争议的特殊食材,餐饮经营者应当特别备注其产地、养殖方式、品级等属性。如标注“甲鱼(野生)”“大闸蟹(产地:阳澄湖)”。

五、加工费用要标清。

如需对生鲜菜品加收烹饪加工费的,餐饮经营者应分别标明生鲜食材价格和加工费用。如“小青龙XX元/斤,避风塘风味加工费XX元/份”。

六、额外费用要标清。

在菜金之外,如需加收服务费、茶水费以及一次性消毒餐具、纸巾等费用的,餐饮经营者应在价目表、点菜单等醒目位置逐一标明收费标准,并在消费者点餐时主动告知。

七、套餐内容要标清。

提供年夜饭、旅游团餐等套餐的,餐饮经营者应标明套餐价格,并逐一列明套餐所含的菜品、商品、用品的名称、份量、适用人数及相关服务内容,同时标明是否加收服务费、茶水费等其他收费。

八、外卖价格要标清。

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外卖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在平台页面清晰公示菜品、饮品、商品、用品的价格、份量,以及打包、配送等服务收费标准。

九、价格优惠要标清。

开展降价、打折、团购套餐等促销活动时,餐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或网络平台醒目位置标明优惠菜品、优惠价格、优惠期限、优惠条件、使用限制等详细信息。

十、服务热线要标清。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服务电话和投诉举报渠道,方便顾客及时反映价格、服务等相关诉求。


餐饮收费“十不得”指引

一、不得使用品名、价格、计价单位标示不清的价目表、点菜单,或使用“时价”“面议”等模糊表述规避明码标价义务。

二、不得在公示的菜品和酒水等商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菜金、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服务费、茶水费、厨余垃圾处理费以及一次性消毒餐具、纸巾等各类费用。

四、不得通过不标示、模糊标示或以细小字体、隐蔽位置等显著弱化方式,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

五、不得使用具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菜品图片、视频等媒介标示价格相关信息,诱骗消费者进行消费。

六、不得采取“阴阳菜单”“两套价格”“低标高结”等不正当价格手段欺诈消费者。

七、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最低消费金额,包括通过包间费、指定套餐等变相方式设定最低消费。

八、不得在消费者核销团购优惠券等凭证时,临时增设使用条件或限制使用范围,变相提高消费价格。

九、不得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降低已承诺提供的菜品质量或服务标准。

十、不得在节假日、旅游旺季等重要时段,利用市场供需紧张状况,坐地起价、跟风涨价、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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