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健全自治、法治、德治
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指示,让农村社会
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11月7日
涂书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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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让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乡村治,百姓安,国家稳。乡村是最基本的治理单元,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神经末梢”。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的好与坏不仅决定着乡村社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也体现着国家治理的整体水平。 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农民居住分散,乡情千差万别,城乡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前所未有的变化,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活力,也形成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如:乡村治理体制机制不完善;政策针对性不强、有效性不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社会保障水平不高;农村“空心化”问题突出等。 自治是本体和核心,属于村庄的范畴;法治是基本方略和重要保障,属于国家的范畴;德治是价值基础和道德支撑,属于社会的范畴,这三种方式是互为补充、互相衔接、缺一不可。 一是以自治为基础,增活力。动员农民以组织的形式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让农民自己“说事、议事、主事”,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二是以法治为根本,强保障。要把政府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大力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解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问题,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是以德治为引领,扬正气。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新乡贤文化,推进乡村移风易俗,引导文明乡风,唱响主旋律,育成新风尚。 “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现了涵养人格美德、净化文明乡风、建设美丽乡村的多重目标,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通过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两大部分来规范什么是应当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从而形成多规则协同治理系统,以实现总书记提出的“让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