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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自不加班”罚款,暴露对法规的漠视与无知

2025-09-11 10:43:13 作者:陈长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据9月10日光明网报道,近日,广东东莞一公司发布通告称,员工房某未经主管同意,私自不加班,多次沟通仍拒不配合,给予记大过一次,罚款100元。“什么叫私自不加班?”此事引发热议。日前,东莞市有关部门已约谈企业责任人,涉事公司回应称,员工的处罚已撤销。

企业将员工拒绝加班的行为定义为“违规”,暴露了企业管理者对劳动法规的漠视与无知。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员工拒绝未经协商的强制加班,这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合理抵制。

企业辩称该岗位实行“固定10小时工作制”,试图为强制加班披上合法外衣,但掩盖不了其违法本质。事实上,只要超出法定工时,且未履行协商程序,就属于违法安排。况且,劳动法对加班时长有严格限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最长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面对拒绝加班的员工,企业将罚款当作惩戒手段,更是违法行为。企业以员工手册为依据实施罚款,看似有制度依据,实则是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滥用。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只能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相关权利,企业无权罚款。东莞市人社局明确指出“罚款违规”,切中要害。

此次事件中,相关部门的快速介入值得肯定。治理企业理直气壮的违法行为,不能仅仅停留在个案回应和“灭火式”执法。破局关键在于构建“预防—监督—惩戒”的全链条治理体系。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变“被动接诉”为“主动预警”,将企业工时制度、加班补偿等内部规章制度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这方面,有些地方的职能部门联合工会组织送法入企、开展劳动用工法治体检,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值得借鉴。另一方面,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同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向“效率驱动”转型,而非沉迷于“时间堆砌”的粗放发展模式。

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是企业的一大核心竞争力。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完善激励机制、加强技术创新来提升效益并给予劳动者获得感,才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的“正确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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