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应“偷换概念”免责
| 2025-08-25 15:10:1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建筑工人在施工中受伤,已获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给出明确答案:人身意外险理赔与工伤保险待遇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二者并行不悖;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仍需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月24日 《法治日报》)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引发社会关注:建筑工人在施工中受伤后,虽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用人单位却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明确指出,人身意外险理赔与工伤保险待遇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二者并行不悖,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仍需依法支付。这一判决不仅为劳动者权益划清了边界,更揭示了部分企业试图通过“偷换概念”逃避责任的本质。 现实中,用人单位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的现象屡见不鲜。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仅给员工购买人身意外险,却逃避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便以“已理赔”为由推卸责任,将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混为一谈,实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严重侵害。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普惠性和兜底性,其核心在于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而人身意外险则是商业保险,基于自愿原则,保障水平取决于合同约定。两者性质、目的、赔偿标准均不同,岂能相互替代? 法律早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否则需自行承担工伤待遇费用。此次法院判决再次重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可转移、不可逃避。企业以商业保险理赔作为拒付工伤保险的理由,本质是玩“文字游戏”,企图将法定责任“转嫁”给商业合同,既违背法律精神,也背离社会公平。劳动者遭遇工伤,本已承受身体与经济的双重压力,若再因企业“偷换概念”而陷入维权困境,无异于雪上加霜。 更深层次看,此类现象折射出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正是为了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避免企业因单一事故陷入经营危机,同时保障劳动者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治与补偿。而企业逃避参保,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更破坏社会风险共担机制,加剧社会不公。此外,监管部门对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的监督力度、劳动者对双重保障的认知不足,亦是问题滋生的土壤。 要根治这一乱象,需多管齐下。一方面,政府应强化执法,加大对未参保企业的查处力度,通过罚款、信用惩戒等手段倒逼企业依法履责;另一方面,需加强普法宣传,让劳动者明晰自身权利,避免被企业“忽悠”。同时,可探索建立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衔接机制,鼓励企业在法定保障基础上补充商业保险,提升保障水平,而非以商业保险替代法定责任。 劳动者的血汗不应被“概念游戏”侵蚀。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并行不悖,是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双重守护。唯有恪守法律底线,压实企业责任,才能真正实现“伤有所医、残有所养”,让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再沦为“纸上权益”。(舒昊) |
相关阅读:
![]() |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