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 最新原创 > 正文

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应“偷换概念”免责

2025-08-25 15:10:15 作者:舒 昊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建筑工人在施工中受伤,已获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给出明确答案:人身意外险理赔与工伤保险待遇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二者并行不悖;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仍需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月24日 《法治日报》)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引发社会关注:建筑工人在施工中受伤后,虽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用人单位却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明确指出,人身意外险理赔与工伤保险待遇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二者并行不悖,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仍需依法支付。这一判决不仅为劳动者权益划清了边界,更揭示了部分企业试图通过“偷换概念”逃避责任的本质。

现实中,用人单位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的现象屡见不鲜。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仅给员工购买人身意外险,却逃避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便以“已理赔”为由推卸责任,将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混为一谈,实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严重侵害。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普惠性和兜底性,其核心在于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而人身意外险则是商业保险,基于自愿原则,保障水平取决于合同约定。两者性质、目的、赔偿标准均不同,岂能相互替代?

法律早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否则需自行承担工伤待遇费用。此次法院判决再次重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可转移、不可逃避。企业以商业保险理赔作为拒付工伤保险的理由,本质是玩“文字游戏”,企图将法定责任“转嫁”给商业合同,既违背法律精神,也背离社会公平。劳动者遭遇工伤,本已承受身体与经济的双重压力,若再因企业“偷换概念”而陷入维权困境,无异于雪上加霜。

更深层次看,此类现象折射出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正是为了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避免企业因单一事故陷入经营危机,同时保障劳动者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治与补偿。而企业逃避参保,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更破坏社会风险共担机制,加剧社会不公。此外,监管部门对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的监督力度、劳动者对双重保障的认知不足,亦是问题滋生的土壤。

要根治这一乱象,需多管齐下。一方面,政府应强化执法,加大对未参保企业的查处力度,通过罚款、信用惩戒等手段倒逼企业依法履责;另一方面,需加强普法宣传,让劳动者明晰自身权利,避免被企业“忽悠”。同时,可探索建立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衔接机制,鼓励企业在法定保障基础上补充商业保险,提升保障水平,而非以商业保险替代法定责任。

劳动者的血汗不应被“概念游戏”侵蚀。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并行不悖,是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双重守护。唯有恪守法律底线,压实企业责任,才能真正实现“伤有所医、残有所养”,让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再沦为“纸上权益”。(舒昊)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专题推荐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