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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给“开盒”者治罪了!

2025-08-20 10:08:52 作者:庹亚男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吴某慧、陈某强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为参考案例入库,明确为实施诽谤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这意味着俗称的“开盒”,可以被依法认定为犯罪。(8月18日澎湃新闻)

不妨来个前情提要:这位“开盒”者为了泄愤,非法获取了他人的酒店入住记录、出行信息等,并且捏造“桃色事件”,在网上大肆传播,甚至牵连到高考在即的学生,最终导致老师蒙冤受查、教学中断,无辜的学生遭受飞来之祸、承受巨大心理压力……“开盒”的危害如同冲击波扩散,严重波及无辜者。

所谓“开盒”,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买卖他人个人信息,进而煽动网民进行骚扰、网暴、恐吓等攻击,给受害人造成莫大的精神压力和伤害的行为。毫无疑问,“开盒”已成网络空间的毒瘤。有人拿它当泄愤取乐的工具,有人则把它做成生意——明码标价贩卖隐私,借此煽动网暴、收割流量,甚至敲诈勒索,让网络空间戾气横生。

本质上,“开盒”是“人肉搜索”的升级版、加强版。此类行为屡屡得逞,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门槛太低了——或源于“内鬼”监守自盗,或源于技术漏洞防护不力,致使“开盒”者如入无人之境,个人隐私频频“裸奔”。在过往案例中,由于“开盒”行为常面临定性模糊、追责困难等问题,法律之手难以形成有效震慑,无形中助长了作恶者的侥幸心理。

如何斩断这只“黑手”?此案给出了精准的法律回应。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对于通过网络“开盒”等方式公开曝光他人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同时,该案例也为认定“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提供了具体考量方向,为司法实践清晰划定了“开盒”行为入罪的标准和路径。换言之,“开盒”作为犯罪链条的关键一环,无论其非法获取的信息用于直接侵害还是非法交易,只要恶意昭彰、危害显著,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一明确的法律定性,犹如一记重锤,给所有“开盒”者敲响了警钟,是对网络戾气的强力震慑。它昭示: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任何妄图利用“开盒”侵害他人者,终将为其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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