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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社保约定”无效,让司法红线成为用工底线

2025-08-05 11:28:35 作者:孙维国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最高人民法院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回应司法实践需求,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8月2日 《现代快报》)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保障,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制度安排。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以“补助”名义规避社保缴纳义务,一些劳动者则为眼前多得几百元工资“自愿”放弃参保。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不缴社保”协议无效,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此举不仅正本清源,更为广大劳动者吃下了一颗权益保障的“定心丸”。

社会保险不是选择题,而是法定义务。无论单位出于成本考虑,还是劳动者出于短期利益,所谓“协商一致放弃缴纳社保”,都已偏离法治轨道。《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也应依法参保。此次司法解释进一步重申:不缴社保的约定一律无效,并赋予劳动者在单位违法行为下“体面离职”的权利,是对法律底线的坚守,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最大保护。

“定心丸”的背后,是对公平正义的制度回应。在用工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纸“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看似协商实为压迫。一旦用人单位出事,首当其冲的便是未参保的员工。更令人担忧的是,个别单位通过此类“协商”塑造不缴社保的行业潜规则,侵蚀的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根基。因此,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协议弃保”说“不”,就是给“惯例”纠偏,为法治加固。

让司法红线成为用工底线,还需从制度和执法两端协同发力。

一方面,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劳动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社保缴纳专项检查,对未依法参保、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单位,依法责令补缴并加收滞纳金,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责。同时,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单位纳入信用体系,形成有效震慑。

另一方面,要提升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意义和法律规定并不清楚,误以为“能多拿点钱也挺好”。这不仅埋下了生活风险隐患,也削弱了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应加大对社会保险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通过工会、社区、媒体等多种渠道,帮助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辨别能力,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更为关键的是,要通过司法手段稳住“依法参保”的社会预期。此次解释明确,不缴社保即违法,补助不能替代保险,协商不能违反法律,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遵循,也为劳动关系提供了稳定预期。通过司法确定的规则,引导用人单位合规用工,推动行业形成健康、公平、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从更深层次看,社会保险制度承载的不只是个体的基本保障,更是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支柱。任何形式的“变通”或“协商”,都不能成为掏空社保体系的漏洞。让每一位劳动者在工作中有安全感、在养老时有保障、在生病时有依靠,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保障,也是社会公平的体现。

“不缴社保约定”被司法明确为无效,释放出坚定清晰的法治信号。这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对社会保险制度严肃性的必要捍卫。社保不是可协商的福利,而是依法必须履行的责任。用法治划清红线,以司法回应关切,有助于推动用工关系更加规范、合理、透明。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唯有让每一项法律规定落地生根,才能让每一位劳动者的安全感与获得感更加充实。(孙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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