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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8月27日讯(通讯员 陈海彪)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工作目标,现将近期查处的8起我市交通运输领域非法营运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一、陈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平台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7月22日,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执法人员在芗城区瑞京路与延安北路交叉口检查时发现,陈某驾驶的闽DA71***号牌的私人小客车搭载3名乘客,该行程系乘客通过某滴顺风车平台下单,从市区新华西路驶往平和县赤寨仔,车费将在行程结束后通过平台结算。经过执法人员进一步查证,陈某无法提供闽DA71***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合法网约车营运资质证明,其仅于7月17日当日就累计接单5趟次,接单频次密集,明显超出我市规定的每车每日合乘服务不超过4次的标准,属于伪“顺风车”。同时,为涉案车辆提供合乘供需信息服务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陈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9001序号较重情节,给予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朱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6年6月3日,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依托交警移交线索,排查锁定一辆涉嫌非法营运的9座小型普通客车。经查明,朱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私自有偿搭载6名乘客从平和县前往芗城区,按每人35元收取运费,属于擅自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朱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1001序号的基本情节,给予当事人朱某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郑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7月15日下班高峰时段,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不定时突击巡查,在龙文万达商圈附近查获一辆违规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经核查,郑某驾驶的闽EDH9***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为该车辆违规派单的漳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其存在向无证车辆派单的违法行为。 郑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给予当事人郑某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漳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派单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9003序号较重情节,给予漳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漳州市某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6年6月2日,漳州市平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国道355线黄井路段对闽EA7***号轻型厢式货车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货车载有浓度75%酒精、乙腈、高浓度双氧水等,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75%浓度酒精、乙腈、高浓度双氧水属于3类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经核查,该货车为漳州市某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漳州市某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3001序号一般情节,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黄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4月16日,漳州市华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国道358线华安县流塘大桥路段开展常态化道路运输执法巡查工作时,查获一起非法营运案件。经查实,黄某驾驶闽EDB7***小型普通私家车,通过私人电话揽客,分别在漳州市区中骏、明发广场、华安丰山开发区多地承接4名互不相识的乘客,统一运送至华安县仙都镇,事前与乘客协商客运费用,单人运费20元至40元,约定乘客抵达目的地后现场支付运费。黄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确凿,证据充分。 黄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8044序号一般情节,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福州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6年5月24日,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执法人员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北环城路联合龙文交警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福州某供应链有限公司驾驶员蓝某驾驶闽A81***轻型厢式冷藏货车运载冻品,从龙文区准备运到芗城区金峰开发区。经核查,福州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福州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2001序号较重情节,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七、陈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6年6月2日,漳州高新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国道324线衍后村路段巡查时,发现闽E83***轻型厢式货车行驶状态异常,立即对其进行了处罚。经查,该车为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车主陈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私自在车厢内加装储油罐违规运输0#柴油,该车属于典型非法营运“流动加油车”,违法事实清楚。 陈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八、戴某、吴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6年1月8日,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依托芗城区城管局移送的线索,在芗城区浦南镇锁定两辆无资质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经查,吴某驾驶闽EC8***运载已充满的液化石油气瓶(5瓶YSP118、22瓶YSP35.5),从广东饶平运回芗城区浦南镇,在银泰西路与渡东村交叉口与驾驶员戴某转运货物,现场查获时,戴某驾驶闽E9Z***车辆装载从闽EC8***转运的满装液化石油气瓶(3瓶YSP118、22瓶YSP35.5)和其他回收的空液化石油气瓶(37瓶YSP35.5)。经核查,吴某、戴某均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资质。 吴某、戴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3001序号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吴某、戴某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