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警 以案促治 | 2025年漳州市公路超限治理十件典型案例
| 2026-01-26 18:14:0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志远 |
东南网1月26日讯(通讯员 林聪惠)2025年,漳州市交通执法部门深入贯彻《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聚焦“源头严防、路面严管、部门严治”治理目标,创新运用科技治超、多维联动、溯源倒查等治理手段,持续加大超限运输执法整治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严重超限运输的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漳州市交通执法部门发布2025年漳州市公路超限治理十件典型案例,以真实案例敲响安全警钟,推动形成全社会共治超限运输的良好氛围,全力守护全市公路通行安全与运输市场秩序。 案例1:漳州市交通执法支队二大队查处多部货物运输车辆严重违法超限运输案 2025年8月11日,漳州市交通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通过科技治超平台发现有多部货运车辆涉嫌严重超限超载运输。随即通过大数据平台分析车辆行驶轨迹、高频通行时段及货物装载源头等信息,锁定其运输规律后进行布控拦截,于8月12日凌晨2时成功查获闽 E6***8、赣C3***5、闽 E7***1三部涉嫌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四轴货车。经现场检测,这三部货车车货总质量分别为84.7吨、88.11吨、93.47吨,远超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限值31吨的标准,超限比例分别达173.22%、184.23%、201.52%,属于典型的超限100%以上严重违法行为。这三部车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漳州市交通执法支队二大队依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及《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102002序号(属于严重档次)规定,依法对三部货车违法当事人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26500元、28500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漳州高新区交通运输局查处多部货物运输车辆严重违法超限运输案 2025年8月18日,漳州高新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研判掌握的涉嫌严重超限超载货车信息,采用“非现场执法监测+动态监控+卡口监控+无人机监测”多维联动布控手段,对嫌疑车辆全链条精准追踪,于当日18时许成功查获两部车牌号为闽E7***9、闽E8***7的六轴严重超限运输货车。经检测,两部车车货总质量分别为98.45吨、99.2吨,超过两车最大允许总质量49吨,超限比例分别达100.91%、100.24%。该涉案车辆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漳州高新区交通运输局依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及《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102002序号(属于严重档次)规定,依法对闽E7***9、闽E8***7货车违法当事人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24500元和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龙海区交通执法大队查处一起货物运输车辆严重违法超限运输案 2025年11月28日,龙海区交通执法大队在海澄镇龙翔路路段开展夜间执法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闽DH***8重型半挂牵引车、闽DB**7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经现场调查,该车车货总质量高达94.63吨,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吨,超限比例达93.12%,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所属企业为厦门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行为违反《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龙海区交通执法大队依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及《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02序号(属于严重档次)规定,依法对厦门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平和县交通执法大队查处一起货物运输车辆非现场执法多趟次违法超限运输案 平和县交通执法大队在执法中发现,平和县某某道路货物运输服务部所属的闽E-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水泥行驶至国道G355线K457+580平和九峰路段时,经科技治超系统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1.84吨,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吨,超限比例为26.20%。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通过科技治超平台发现该车还存在两起未处理的非现场执法违法超限运输行为,驾驶员朱某某对上述三趟次非现场检测结果均无异议。经核查,三趟次货物均由平和县某某道路货物运输服务部负责承运,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该服务部三次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25年4月28日,平和县交通执法大队依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及《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02序号(属于较重档次)规定,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漳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指使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案 2025年10月30日,漳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台商万达广场路段开展执法巡查时,发现车牌号为闽E8***8的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该车运载沥青废料从角美内丁高速工地前往角美鑫海湾建材厂。经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5.76吨,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1吨,超限率为79.87%,且该车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调查,该车驾驶员受漳州市芗城区某建材店的管理人员汤某某指使进行超限运输。汤某某的行为违反《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漳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执法局依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及《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属于严重档次)规定,依法对汤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诏安县交通执法大队查处一起“百吨王”严重超限运输案 2025年7月,诏安县交通执法大队在货车超限超载专项整治行动中,成功查处一起未识别号牌的“百吨王”超限违法案件。该涉案车辆途经诏安深桥点位时,经科技治超设备精准检测,其车货总质量达100.85吨,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1吨,超限比例高达225.32%。诏安县交通执法大队随即将相关线索推送县交警大队进行二次识别、对比还原车辆信息,经核查确认,锁定车牌号为川J5***9的重型自卸货车。该车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擅自进行违法超限运输,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诏安县交通执法大队依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车辆所有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漳州高新区交通运输局联合交警部门查处一起货物运输车辆跨区域违法超限运输案 2025年2月20日,漳州高新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国道G355武林、G319天宝等科技治超非现场执法点位监测到闽ED***7号重点监管车辆踪迹,立即对该车采取多方位追踪布控。当日14时14分,该车途经国道G319天宝点位时触发科技治超平台预警,显示其存在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联动漳州市交通执法支队二大队和高新区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布控,并于15时07分在国道G324线木棉路段成功查获该车。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78.61吨,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吨,超限比例60.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高新区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六项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对该车驾驶员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 案例8:漳州市交通执法支队三大队联合交警部门查处一起货物运输车辆严重违法超限运输案 2025年5月27日,漳州市交通执法支队三大队联合龙文区交警部门在辖区开展货车超限超载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车牌号为闽DG***0的七轴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涉嫌超限超载运输。经现场核查,该车装载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车货总质量达85.64吨,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吨,超限比例达74.77%。该车仅持有厦门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标注核定载质量80吨),未依法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龙文区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六项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对该车驾驶员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 案例9:漳浦县交通执法大队联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全市首例干扰科技治超监控设备案 2025年4月,漳浦县交通执法大队与公安交警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查实,违法行为人黄某为逃避科技治超技术监控检测,分别于2月21日、3月1日,在漳浦前亭技术监控点(X530线K7+550M处),通过放置钢板的方式干扰货车正常称重检测。该行为直接导致2月21日210辆次、3月1日191辆次,合计401辆次的车辆称重数据失真,严重影响技术监控设备对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的精准监测与后续监管工作。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监控点历史监测数据、图像取证资料,并结合称重设备记录的异常数据,最终锁定黄某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人黄某干扰技术监控设备的行为违反《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漳浦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路路政)》第102022序号的情形规定,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漳浦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对黄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10:漳州台商投资区交通执法大队协同查处全省首例“百吨王”涉危险作业罪案 2023年10月至2024年7月间,货车所有人刘某雇请驾驶人驾驶其所有的赣C3***5、赣C5***9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质量限值均为49吨)从事货物运输,共计七次在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漳州台商投资区交通执法大队和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行政处罚。其间,因赣C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载达158%,于2023年11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约谈并要求改正;因赣C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载达151.89%,于2024年4月8日被漳州台商投资区交通执法大队责令改正后,上述两部车辆仍在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2025年1月,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刘某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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