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若出轨 你如何维权
| 2021-04-14 10:29:39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婚内出轨,有的赠送情人巨额财物,有的与情人同居生下孩子,有的经常对妻子大打出手,还有的忙着转移隐匿共同财产……一方出轨,另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家庭一忍再忍。那么,该如何对付婚姻中的“渣男”“渣女”,一起来看看法官以案释法,教你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权。 招数1:要求“小三”退钱 案例: 丈夫赠与出轨对象钱款 妻子诉求“小三”返还 厦门一已婚男子两年内给出轨对象转账60多万元,妻子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起诉维权,与第三者对簿公堂。 刘某与罗某于2013年8月13日办理婚姻登记,婚后育有一女,夫妻感情尚好。自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罗某累计向李某银行账户转账53次共计529679元,向李某微信转账101853元。 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罗某与李某之间的违法赠与行为无效,李某应全额返还所有钱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妻子刘某认为这60余万元是丈夫罗某私自赠与第三者李某的财产。李某却辩称,其与罗某资金往来并非赠与,而是双方合伙经营培训机构的资金往来。刘某诉称罗某与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事实依据,究其原因是夫妇俩因与其在商业合作中发生纠纷而恶意中伤。 不仅如此,李某还辩称,其他款项系罗某借款、与其合作炒房等,根本不存在婚外情一说。 法院认为,该案是赠与合同纠纷。从罗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往来记录、李某的多次报警记录、罗某与李某在公安机关签署的《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可以看出,罗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其二人存在该种关系的情况下,罗某转账给李某款项,李某实际接收了款项,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转款系其他合法经济往来,否则即应认定为赠与。刘某以罗某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认定罗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罗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某款项461884元。 法官说法: 赠与行为无效需返还钱款 夫妻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婚外情不仅受社会谴责,相关利益亦得不到法律保障。 有证据证实二人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情况下,一方转账给另一方款项,另一方实际接收了款项,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转款系其他合法经济往来,否则即应认定为赠与。夫妻一方对婚外异性赠与财产的返还范围并非当然排除小额款项,只要款项符合赠与用途同类性、目的一致性、时间紧密性等关联特征,则该笔或数笔小额款项应整体纳入全部返还款项的范围。 在该案中,罗某赠与李某的案涉款项应属于罗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罗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款赠与李某,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刘某的同意,严重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罗某的赠与行为以及李某的接受赠与,是基于双方不当的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故罗某转账给李某各笔款项中除能证实系其他合法经济往来以外的其他款项均应返还刘某。 招数2多分共同财产 案例: 丈夫出轨妻子诉请离婚 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 小刚(化名)与小丽(化名)于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为拓展业务在外地工作的小刚在当地与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小刚因重婚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经法院查明,小丽与小刚共同经营一家连锁餐厅,账户上有300多万元收入。此外,俩人名下还有二套商品房以及二辆小轿车。 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支持小丽的离婚诉请,同时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认为,小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属过错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以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遂依法判决共同共有的房产及车辆应予均等分割;个体户账户上300多万元收入的60%归小丽所有,其余40%归小刚所有;连锁饭店的经营权由小刚及小丽继续经营,经营收益分成,其中的60%由小丽享有、40%由小刚享有。 此外,小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子,对婚姻关系的破裂具有重大过错,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小丽的人格尊严,因此法院对于小丽主张损害赔偿8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财产分割应保障无过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该条款中的“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系《民法典》新增,明确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无过错方予以保护,该规定从立法方面体现了法律对现实社会发展的适应。此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将成为法院判决财产分割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有无过错针对的是婚姻感情破裂有无过错,如果存在重婚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则有过错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况,当一方存在通奸、不良恶习、买卖子女、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被性传播传染上重大疾病并传染给另一方、妻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生下子女并对丈夫进行隐瞒、丈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私生子女等性质十分恶劣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生理或精神痛苦,并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要求,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走上离婚的道路,在此种情况下,仍然对夫妻财产进行均等分割,有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对“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规定,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迫切需要,将该原则上升到法律层面,充分保障了婚姻破裂中的无过错方权益,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人文关怀。 招数3:索要精神赔偿 案例: 丈夫与人同居生子 妻子诉离婚索精神赔偿 2000年,大乐(化名)与小芳(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俩人虽未生育子女,但共同用心经营婚姻家庭,买房、建房、买车,过上了殷实的小康生活。 2018年年底,小芳发现在外经商的大乐,在工作地与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一子。小芳因大乐的出轨行为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同时,放假回家的大乐更是经常酒后对小芳大打出手,大乐的家暴行为进一步伤害了小芳,夫妻二人感情就此破裂。小芳遂向厦门同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大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大乐承认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是,其称不存在酒后殴打,并称小芳主张的赔偿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小芳向法庭提交了受案回执、照片、录音、刑事判决书。庭审中,大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表示认可。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芳请求离婚,大乐同意离婚,且大乐因犯重婚罪已受到刑事处罚,应认定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小芳的离婚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小芳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大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子,对婚姻具有重大过错,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小芳的人格尊严,给小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赔偿小芳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无过错方,小芳的该项诉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主张损害赔偿以准予离婚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需要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财产分割增加了对无过错方的照顾。第1091条增加了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将生活中一方婚内出轨、赌博、吸毒等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的行为,纳入请求损害赔偿当中,更好地保护婚姻中的女性。 《民法典》第1091条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中,当一方存在如通奸、遗弃子女、家庭暴力,妻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生下子女并对丈夫进行隐瞒、丈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私生子女等性质十分恶劣的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要求,并且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精神痛苦的情形,无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有其他重大过错”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并判决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从而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进行充分的保障。 此外,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应以起诉离婚并且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提出的时间方面,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招数4:找出隐匿财产 案例: 离婚后发现妻出轨 诉请分割隐匿财产 大汪(化名)与小祖(化名)婚后生育长子汪某和次子祖某。2019年8月16日,大汪和小祖在浦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长子汪某随父亲大汪共同生活,次子祖某随母亲小祖共同生活,坐落于厦门市集美区口的嘉仕购超市经营权归祖某所有。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除此之外,双方确定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分割。 办理离婚手续后,2019年11月,大汪委托安康(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长子汪某与次子祖某的DNA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排除大汪与祖某的亲子关系。此外,协议离婚后,大汪发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祖于2019年4月瞒着大汪订购了位于漳州角美泰禾红树湾院子房产,并支付了首付款,且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大汪名下的厦门市集美区某副食品店在协议离婚时未分割。大汪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上述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原告又发现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有财产未分割,现原告主张分割,法院可依法予以分割。 法官说法: 可再次分割夫妻遗漏财产 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夫妻俩离婚了,财产还没有分清楚,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以为该分的财产都分完了,却因为对方故意隐瞒、或是当下达成了不分的意见、又或是某些特殊原因,而漏分了原本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那如果出现了这个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呢?《民法典》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的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随时可以再次分割。发现遗漏的可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分割。 二、其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三、如果协议离婚中,有约定过分割,但其中一方反悔的。但前提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否则,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出轨方或将付出重大代价。《民法典》对婚姻类案件中无过错方有专门的保护条款,包括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倾向于无过错方,以及支持无过错方主张“精神赔偿”。 在婚姻中,应适度关注家庭中的大额共同财产。尤其在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甚至危机时,更要关注财产走向。此外,应提升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应注重证据链条的收集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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