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网络谣言 检察官为您释疑解惑
| 2021-04-14 10:27:32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真相还未出门,谣言已行千里。互联网信息低成本的快速传播,流量带来的巨大利益,给网络谣言滋生提供了土壤。取快递的照片被谣传为“出轨快递员”,朋友圈的生日照片被盗用成“女辅警诈骗案”的女被告人。网络造谣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伤害、博取群众眼球、浪费大量公共资源的同时,还污染互联网生态,危害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为何互联网造谣屡绝不止?如何为网络谣言画上“休止符”?记者带着相关问题,采访了厦门市同安区检察院检察官谢序荣,为您详细答疑解惑。 案例1 2020年8月,杭州的吴女士在取快递时被隔壁便利店老板偷拍视频,还配上捏造的聊天记录,将吴女士正常取快递的事情捏造成“女富婆”勾引快递小哥。一时间,“杭州风骚女富婆勾引快递小哥”的消息,几张煞有其事的截图,在八卦网友的助推下,在网络上疯传。事发后,吴女士不仅遭遇网络暴力、被公司劝退,还陷入抑郁,吴女士自称已“社会性死亡”,找不到工作,而造谣者仅被行拘9天,已回归正常生活。同年12月10日,吴女士发声称不接受造谣者道歉,已提起刑事自诉。同月14日,余杭法院发布通报称,已受理吴女士的刑事自诉。同月25日,根据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郎某、何某以涉嫌诽谤刑事立案侦查。 案例2 今年3月12日,一则“女辅警敲诈勒索7名公职人员370万元”的新闻登顶微博热搜,引起全网关注。随后,一张“女辅警”的照片再次引爆舆论,引发网络声讨。隔天,这张照片的主人河南的汪女士通过微博、媒体发表声明澄清,这张照片仅是在朋友圈发表的私人照片,其并非是网传的“女辅警”。事后,汪女士报警处理。 热点回顾① 2021年,3月13日,汪女士通过个人微博“woshi猫猫”发布视频称,她此前发布在朋友圈的个人照片被谣传为“女辅警敲诈案”当事女辅警,照片被配上案件相关内容。 问题:造谣者侵犯了汪女士什么权利? 谢序荣检察官:造谣者主要侵犯了王女士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首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案中,侵权人未经汪女士同意,擅自使用、公开其发布在朋友圈的照片,该行为侵犯了汪女士的肖像权。 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或者公开他人的肖像,也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民法典》关于该部分内容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然而,《民法典》中关于侵犯公民肖像权,不再以营利目的为前置条件。 其次,《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该案中,侵权人捏造事实,诽谤汪女士为“女辅警敲诈案”当事女辅警,该行为有损汪女士的名誉,侵犯了其名誉权。 热点回顾② 汪女士发现自己的照片被谣传后,通过微博声明将视情况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发现自己被网络造谣,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谢序荣检察官:汪女士可以根据侵权人行为的不同程度,采取不同的维权方式。 首先,汪女士可以要求对方更正或删除相关内容。《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其次,汪女士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案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汪女士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对相关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最后,如果该案侵权人涉嫌刑事犯罪,汪女士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如果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可以由自诉转公诉,由国家机关提起公诉。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涉案的证据大部分属于电子证据,存在事后容易被篡改或消灭的风险。因此,汪女士在维权时,要及时固定、收集相关材料,以便在之后的司法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热点回顾③ 汪女士发布在朋友圈的照片被盗用,吴女士取快递被偷拍、照片发布在网络上。有网友调侃,网络造谣“开局一张图,内容全靠编”。 问题:造谣者是否违法?要承担什么责任? 谢序荣检察官:造谣者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相关规定的可能性,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如果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则需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判断情节严重的标准,司法解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侵权人的行为达到上述标准,则构成诽谤罪。诽谤罪系告诉才处理,属于自诉案件。换言之,如果诽谤行为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该刑事案件。 其次,如果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可以由自诉转公诉,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此前,杭州取快递女子被网上造谣出轨案件,就属于该情况。检察机关认为,涉案的被告人郎某、何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仅损害被害人的人格权,而且经网络得以广泛、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为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后由该院依法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热点回顾④ 汪女士、吴女士的照片以及有关的不实信息在微博、贴吧、今日头条等平台流传,其中不乏营销号等带节奏。 问题:在网络谣言中,营销号和转发的网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谢序荣检察官:营销号和转发网民,根据其主观上的认识不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为人只是单纯地转发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在转发的过程中,如果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比如,如果未对汪女士的照片进行打码,则可能侵犯其肖像权。又如,如果相关媒体在报道中,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影响他人名誉,也需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如果主观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转发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该转发行为进而达到上述所谈到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则涉嫌诽谤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热点回顾⑤ 网络谣言相伴随的是网络暴力,杭州吴女士被造谣是“不甘寂寞的全职主妇,多次勾引快递员”,从而被“网暴”。 问题:实施网络暴力的网民,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谢序荣检察官:公民依法享有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权利,但不能突破“言论自由”的边界。 网民肆意谩骂、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甚至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在网上泄露、公开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上述行为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个别网友造谣吴女士“是不甘寂寞的全职主妇,多次勾引快递员”,该说法与事实不符,属于诽谤他人。《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个别网友诽谤吴女士,侵犯其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个别网友进行人肉搜索,公布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则可能侵犯到吴女士的隐私权。《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如果该诽谤行为,触犯了《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则需要接受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情况可以参考前面提到的相关内容。 热点回顾⑥ 网络造谣并非个例,从杭州吴女士被传出轨快递员,到洛阳的汪女士的个人照片为谣传“女辅警敲诈案”的当事女辅警,目前网络上仍有网络造谣者在捏造明星及普通人信息,以此捕获流量。 问题:网络造谣为什么屡次出现? 谢序荣检察官:从造谣者的角度来看,存在目的的随意性、主体的隐蔽性和行为的便捷性的特征。传统的诽谤行为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但是,网络上的诽谤行为则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诽谤的目的只是为了吸引眼球,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诽谤的目的具有随意性。 由于目的的随意性,导致诽谤行为更容易发生。网络社会是陌生人之间的虚拟社会,网民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匿名发表言论。被害人如果单凭个人的力量,无法准确发现造谣者的真实身份,给其维权制造了障碍。然而,网络造谣者只是简单编写几段文字配以相关图片,就可以以假乱真,诽谤他人,误导民众。该类诽谤往往是零成本的便捷行为,易于操作,容易多发。 从传谣者的角度来看,存在转发的盲从性和传播的快速性的特征。部分网民没有辨信息真伪的能力,个别媒体没有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盲从地转发他人捏造或未经证实的信息,从而使得错误的消息进一步扩散。同时,网络具备开放性,只要部分网民参与信息的转发,就可能导致虚假信息快速传播。当被害人发现相关造谣信息时,本人已经无法彻底阻止或消除错误信息在网络的蔓延。 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存在取证难和维权难的特征。由于造谣者往往属于匿名发帖,被害人无法准确认定造谣者的真实身份。造谣的证据系电子证据,被害人也不易收集和固定。而且,被害人要去证明诽谤信息的点击、浏览次数和转发次数,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基于上述困难,被害人最后只能选择放弃。即便被害人收集到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但由于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财力,维权成本较高。 记者手记 网络造谣往往伴随网络暴力,对当事人产生的巨大伤害也常常从线上延伸到线下。对于此类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案,司法机关应担追诉之责,不能让受害人怯于维权。“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自诉转公诉,还被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了司法机关对打击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等互联网乱象的积极担当和作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在迅速发展的互联网信息社会中,每个人都要根据当前情况,评估自己的言行可能产生的结果,不传谣、不信谣,互联网平台也应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和网络谣言处置等制度,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互联网生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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