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用不良购房失败 购房者退房赔违约金
| 2020-05-12 17:11:43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首付的钱交了,但银行房贷因不良记录被拒,又无法一次性全额付清房款而逾期付款,导致房子没买成,还得搭上一笔违约金。4月24日,南靖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购房者逾期付款 开发商诉至法院 2018年5月8日,刘某夫妇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刘某夫妇向该公司购买南靖县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总价款63万余元。同时约定刘某夫妇于签署合同时,支付首付26万余元,余款37万元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 合同签订后,因刘某丈夫的征信存在问题,导致刘某夫妇的贷款申请未获得银行批准,刘某夫妇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剩余房款支付。开发商在多次向刘某夫妇催交拖欠的购房款未果后,于2020年1月将刘某夫妇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 开发商退还首付 购房者赔违约金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没有事先告知需要查询征信信息。”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夫妇认为,在银行按揭贷款需要查询征信信息这一环节,开发商没有事先告知提醒,如今贷款申请未获通过,开发商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开发商则表示,其没有义务向购房者提醒需要查询征信记录,购房合同签订后,刘某夫妇由于存在个人信用记录不良情况,银行拒绝办理贷款,与开发商无关,一切得依据合同办事。 并且,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受人还应当在前述时间内按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所以刘某夫妇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 最终,开发商与刘某夫妇解除合同,开发商退还首付款26万余元,刘某夫妇支付6万余元违约金。 法官说法 购房者应提前了解征信信息 当今社会,每个人都要在日常生活中重视自己的信用积累。除另有约定外,开发商并没有义务向购房者提前告知需查询相关征信信息。因此,购房者在拟贷款购房之前,最好提前向征信机构了解自己的征信信息,并了解相关银行的贷款条件要求,避免因贷款申请未获通过,导致合同违约,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本案中,刘某夫妇因自身原因导致银行贷款未获通过,而且又未能及时履行付清余款的合同义务,开发商作为守约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按照双方签订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向刘某夫妇主张违约金。 而刘某夫妇提出“开发商没有事先告知提醒应查询征信信息,所以开发商应承担一定责任”的抗辩事由,因该提醒并非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刘某夫妇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与开发商之间有过该项约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刘某夫妇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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