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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第一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2021-09-15 17:45:42 作者: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王姗菲   我来说两句

2021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倡导竞争文化为着力点,聚焦重点领域,持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了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为建设高质量市场体系作出应有贡献。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强调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力度的要求,加强竞争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小编现将一批示范性强的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厦门市翔安区海润园茶叶店 虚假宣传案

处罚金额:220600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了更好地销售茶叶,其店员在网上搜索保健相关功效并于2020年6月制作成标牌,摆放在店内茶叶展示柜上,标牌标示“正山小种 加快血液循环 利于新陈代谢 软化血管”“赛西施 活血补血,美颜淡斑,增加皮肤弹性!”“岛茶 清咽利喉,解烟解酒,淡化烟中尼古丁;清肺火,祛湿气!”“苦瓜茶 清热祛心火,解毒,明目,止渴消暑、降血糖、预防糖尿病!”“豆浆观音 健胃养胃暖胃,调睡眠,保护人体视网膜!”“莲心茶 抑制糖尿病 降低胆固醇 减肥减压”等内容,并在经营中向客人宣传所销售的茶叶具有上述功效,当事人未核实其所售茶叶是否真的具有上述功效,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正山小种A8508”“涷頂烏龍茶”未实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0600元。

2、福州高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处罚金额:50000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其住所现场大厅、官网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多处对外宣传门户位置发布“现已有三大校区:福州旗山校区、福州高新区万达校区、江西南昌校区,合计面积60000多平米。”“每年培训3000名中高考全日制学员。”等夸大事实的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3、福州众泽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处罚金额:500000元

基本案情:2018年4月前后,当事人在包销“江山大名城”项目商品房过程中,利用“悦江”、“悦山”地块附赠车位的尾盘房源,广泛宣传“买房送车位”,但未明确限制条件,引人误以为只要购买该项目商品房均能获赠车位,误导部分消费者购买了同期未获赠车位的非指定房源,构成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永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0元。

4、周宁县平态养生馆 虚假宣传案

处罚金额:200000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举办“健康讲座”,赠送礼品、免费体验等会销形式,销售其产品灵芝孢子油。在现场宣传时宣称该产品具有“抗肿瘤、抗癌等八大功能以及“北京公证处公证”“宇航员、航天内部首长、中南海领导干部指定用,直至我们国家主席习近平上台以后取消了专供特供”等虚假信息。为卖出更多的产品,当事人谎称调理身体分为四个阶段,需要购买八盒产品。每盒市场零售价3760元,每盒以680元优惠价向听课人推销。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周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5、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网络刷单虚假交易案

处罚金额:250000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安排公司员工在华为、OPPO、VIVO手机平台刷单购买自家“字体”产品,同时雇佣刷单人员下载自家“字体”产品,涉案金额共计296.67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0元。

6、宗某组织网络刷单 虚假交易案

处罚金额:250000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收取了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佣金,对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字体产品进行虚假下载,帮助其虚构下载量,以达到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目的。相关费用共计73.51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0元。

7、林某某等三人组织 网络刷单虚假交易案

处罚金额:200000元

基本案情:2021年4月初,当事人等三人商定共同做网络刷单业务,并约定林某某、陈某某负责刷单具体业务,由林某某负责通过手机“QQ”APP平台搜索电商交流群,在群中寻找需要网络刷单的网络平台商务经营者进行业务接洽,与网络平台经营者在网上谈妥价格后,平台经营者下单购买自己网上的商品,再由该工作室输入网银密码确认支付,隔天经营者将刷单购买商品的金额和酬金一起转账到陈某某名下的招商银行卡。数天后,该工作室签收平台经营者通过快递发来的包裹,该包裹里装的都是香皂、手机膜等廉价物品,与刷单时下单时的物品均不相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8、泉州极尊贸易有限公司 网络刷单虚假交易案

处罚金额:210303.28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7日购进未在产品标签上标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及生产者联系方式的即食燕窝31瓶,并通过其经营的拼多多网店将上述即食燕窝全部售出。当事人为变相提高产品的订单成交数据,制造产品销售热度,让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这款产品处于热销中,于2020年11月1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通过自行刷单及委托他人组织刷单的方式,在其经营的拼多多网店内销售的即食燕窝商品完成虚假交易订单290次,虚假交易商品数量4437瓶,合计完成虚假交易金额49929元。上述虚假交易的订单包裹通过快递物流寄出空包裹或包裹内夹带纸巾的包裹完成,刷单商品未实际寄出。

当事人销售标签未标明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和生产者联系方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店内通过虚构商品销售状况(销量与销售额)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3.28元并处罚款10000元;对当事人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处罚款200000元。罚没款总计210303.28元。

9、泉州市利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网络刷单虚假交易案

处罚金额:200000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预支1688备用金”名义支付238万元,由四名员工分别以普通买家的身份登录当事人的1688网店,下单购买“现货速发高品质熔喷布KN95一次性口罩5层防护过滤防尘”的口罩,并填写虚假的收货人、收货地址等信息,共下单采购16笔,向该网店“支付宝”账户支付货款共计108万元。当事人网店收到定单及货款后并未实际发货,而是通过填写虚假的配送方式、物流编号、配送人员等信息在网店上确认发货,由上述所谓买货人(“刷单”人)在实际未收到货的情况下,通过阿里巴巴账户进行确认收货,以此完成虚假交易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10、黄某某组织网络 刷单虚假交易案

处罚金额:200000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使用“金狮盾”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www.jinshi666.cn:9000/login)组织他人为客户的淘宝店铺虚构交易(俗称刷单)。“金狮盾”平台收取佣金,当事人则在上述佣金的基础上,另外收取3元/单的费用。至案发止,当事人共接受了CKT海外正品折扣店、CTB海外正品折扣店、KT海外代购折扣店等18个淘宝店铺委托,刷了2252单,刷单货款共计441609元,收取佣金35373元(其中,“金狮盾”平台收取佣金28617元,当事人另外收取费用675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专门用于刷单的1部台式电脑主机及114张手机电话卡,并处罚款200000元。

11、福州手尚功夫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处罚金额:360000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促进公司茶叶的销售,开展“5000元搏一把”的有奖销售活动。活动内容为:客户充值5000元,可获得一个YOUNG盒,充值10000元可获得两个,以此类推。YOUNG盒中的抽奖券上有***等茶叶,刮出什么即可兑换相应奖品。每个YOUNG盒皆有一个关键字,集齐“***”6个字或者“***”6个字,即可获得总价值8.8万元茶叶的奖励。集齐“***”12个字,即可获得总价值38.8万元茶叶的奖励以及***一盒。在此次活动中,有2名客户分别获得总价值8.8万元茶叶的奖励,有1名客户获得总价值38.8万元茶叶的奖励+***一盒。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60000元。

12、漳州牧之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处罚金额:50000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期间发布抽奖式有奖销售,设置的最高奖“特等奖:宝马轿车10年使用权(或抵用相应的房款)”。在开盘当日进行抽奖活动,特等奖中奖者胡某自愿放弃宝马轿车10年使用权,选择用于抵用相应的房款,并当日与东山名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特价房购房合同,其购房总价款为53.3032万元,折扣金额为8万元(宝马车10年使用权的抵扣金额),实付购房总价款为45.3032万元,折扣金额8万元实际为特等奖抽奖奖金。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13、南靖县山城陈XX建材商行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处罚金额:52000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其经营的“东鹏瓷砖南靖专卖店”组织开展开业促销有奖销售,最高奖“特等奖购房金148888元抵用券(1名)(买店铺优惠100000元,买住宅优惠48888元,指定房源,不可折现可转让”。2021年4月24日,“东鹏瓷砖南靖专卖店”正式开业时,当事人在店面旁搭建简易舞台,展示赠品、奖品,开展咨询、抽奖、开奖等集中活动,其中最高奖“特等奖购房金148888元抵用券(1名)”被柯某抽中获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2000元。

14、晋江市青阳天乐通讯设备店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处罚金额:50000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等,在商场招揽顾客,通过消费者手机扫描二维码开展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在有奖销售前,当事人仅公布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未明确公布上述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条件等信息,在领取奖品时设置不利于消费者兑奖的附加条件,即要求一等奖兑奖需消费满6000元,二等奖兑奖需消费满5000元,三等奖兑奖需消费满4500元,五等奖兑奖需消费满3900元。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当事人未按规定随时公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15、晋江市青阳国汇通讯店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处罚金额:50500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等,在户外招揽顾客,通过消费者手机扫描二维码开展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但在取奖品时设置不利于消费者且影响兑奖的附加条件,即要求获奖奖品平板电脑(内存64G)兑奖时需消费满3999元,奖品平板电脑(内存32G)兑奖需消费满2999元。当事人在有奖销售前,仅公布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等,未明确公布上述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条件等信息。当事人开展属于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但对奖品价值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未通过任何方式随时公示。另查明,当事人还存在擅自改变经营范围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500元。

16、尤溪县周百福珠宝店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处罚金额:50000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五一节期间开展了三个营销活动,分别是打折销售活动、以旧换新活动、有奖销售活动。当事人开展的有奖销售活动是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宣传内容如下:购珠宝送豪礼,满3800送浴巾三套,满5000送电饭煲一台,满12800送洗衣机一台,满21800送滑板车一台,满26800送三门冰箱一台。当事人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前,以宣传单上内容作为活动方案,活动规则体现在宣传单上。该次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只明确公布了参与条件、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无明确公布奖品品名、奖品价格、奖品交付方式等信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17、泉州市迦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商业混淆案

处罚金额:114000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微信聊天与一苏丹客户协商,由该客户提供标有“Procter & Gamble Service GmbH,65823 Schwalbach”字样的包装袋底稿,由当事人设计制作标有上述字样的卫生巾包装袋并用于生产包装卫生巾产品,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理出口。“Procter&Gamble Service GmbH,65823 Schwalbach”系宝洁公司在德国注册的子公司名称及公司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地区名称,宝洁公司“Procter&Gamble ”系世界500强公司,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当事人在未经宝洁公司或“Procter&Gamble Service GmbH”授权同意使用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458箱(660800片)卫生巾产品上使用了上述字样,货值金额为19万元。2020年9月8日上述产品办理报关时被海沧海关查获扣押并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4000元。

18、厦门极珈文创有限公司 商业贿赂案

处罚金额:100000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谋取交易机会,与厦门晟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让其带团导游带领旅游团游客到该公司消费,由当事人聘请的现场销售员按消费金额的68%支付现金给带团导游相应的佣金,未记入公司账册,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19、永安市美航长富牛奶配送中心 商业诋毁案

处罚金额:110000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市场商业推广中,编造《顾客若是拿明一与我们比较(场景话术)》(以下简称《场景话术》),其中中包含“明一的包装上都不敢标注天然活性营养的含量…明一是一家做奶粉的企业,原料都是用进口的大包粉…明一做鲜奶才几个月的时间,说很多奶牛都是忽悠人的…巴氏保鲜工艺它也是有区别的,我们长富用的是75度,而且直接就标明在产品外包装上,明一有标注么…高额的广告费只会增加产品的成本,厂家想赚钱就只能降低产品品质了…每日准时准点配送可不是口头说说就行的。长富已经坚持了22年了,具体明一能不能做到还要打个问号呢”等问答内容,无事实依据,也无法提供资料证明问答内容的真实性,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该《场景话术》还被宁化县长富巴氏鲜奶配送中心(另案处理)作为市场营销手段向消费者进行了宣传、传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10000元。

20、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用技术手段实施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处罚金额:100000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扩大公司知名度,与厦门易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百度的业务推广公司)签订合同,在百度上付费设置了300多个关键词,其中包括“艾润”,当上网用户通过百度搜索“艾润”时,搜索结果会显示当事人的官网。当事人未经同行业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将该公司字号“艾润”列为搜索的关键词,导致在百度搜索“艾润”时跳转的网页为当事人官网(www.keytop.com.cn)的行为影响了用户的选择,构成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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