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指导意见(修订)
2018-01-23 09:39:12 来源: 责任编辑:王超 我来说两句 |
1月15日,福建煤监局、省经信委、省安监局联合印发《福建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闽煤安监综合〔2018〕1号),贯彻落实新《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指导意见(修订)分6章共38条,分别对矿井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各级监控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网络通信与互联互通、日常维护与技术服务、组织保障与监管监察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全省所有煤矿(含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建设安全监控系统,并作为颁发(变更、延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全省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必须符合新《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福建省《指导意见(修订)》的有关标准及规定要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必须执行国家、福建省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方案,列入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整合技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必须执行福建省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并与整合技改同步实施。 全省所有生产矿井必须按照本《指导意见(修订)》第六条要求,结合矿井实际,立即对安全监控系统中的传感器进行重新配置,作为2018年全省煤矿春节后复产(复工)的必备条件之一。 全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行分级建设,实现全省联网。一期工程实现省—市—矿三级联网,二期工程实现省—市—县—矿四级联网。在福建煤监局建设省级监控中心平台,在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建设市级分控中心平台,在省能源集团公司所属煤业公司及10个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设县级分控中心平台,在各煤矿建设矿井监控中心站。各级监控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管、分级响应”的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综合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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