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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立法强化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

2017-06-26 20:50:36  来源:省安监局  责任编辑:郑思楠   我来说两句

近日,厦门市将修订《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增加针对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采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部门备案监管”的模式,对海上休闲活动的安全监管作了规定。

近年来,厦门市滨海旅游业迅速发展,新兴海上休闲活动项目日益增多,从事海上休闲旅游的船舶集中在东部海域,主要以运动型帆船、游艇、摩托艇为主,其中以运动型帆船出海体验活动发展最为迅速。由于目前使用帆船等休闲旅游船舶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也未划定海上休闲旅游活动区域,帆船等休闲旅游船舶的检验规范、操作人员资质、航行、停泊规则等缺乏统一监督管理,不仅运营安全存在隐患,也影响了正常的航道的运行。据统计,去年,厦门辖区共发生各类海上险情14件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6起,成功救助遇险船舶16艘次、人员130人,救助成功率97%。

目前《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修订草案)根据新的海上交通环境,增加了针对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的专门章节,规定了经营海上休闲旅游活动的备案监管制度,并要求帆船等休闲旅游船舶应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操作人员需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此外还明确休闲旅游船舶应在划定的活动区域内活动,避免进入主航道、锚地等交通密集水域,并遵守相关的航行、停泊规定。(厦门市安监局 陈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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