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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天价”消费该如何维权

2016-03-09 17:45:11  来源:中国质量网  责任编辑:肖月青   我来说两句

近日,“哈尔滨天价鱼”事件在网上曝光后引发关注。目前,涉事饭店老板去向不明,哈尔滨警方介入侦查。事件当事人陈岩接受采访时,出具相关证据证明的哈尔滨松北区专项调查小组赶到江苏常州与陈岩取得联系,并承诺会给他一个公正公平的调查回复,并对此事给他带来的种种不便表示道歉。消费者遭遇“天价鱼”事件,并非首次曝光。早在2012年,海南就曾曝出“天价鱼”,微博用户罗迪发文称,“朋友一家三口几天前在三亚吃海鲜,3个普通的菜被宰近4000元。邻座一哥们指着池里一大鱼刚问价,店家手脚麻利地将鱼捞出摔晕,一称11斤,每斤580元,共6000多元。”

近年来,“天价鱼”“天价虾”“百元粥”“天价白开水”……各地频出的旅游消费“天价”事件,严重损害游客利益。在2015年国庆期间的青岛的“38元大虾”事件之后,短短5个月内,相继有常州100元一锅的白粥、辽宁盘锦368元一份的豆腐、青岛894元一份的蘑菇炖鸡、无锡8.8元一颗的话梅、扬州688元一份的红烧土鸡等“天价事件”曝光。例如“天价蘑菇炖鸡”,据报道,一名山西游客在青岛崂山景区吃了一道价值894元的蘑菇炖鸡。这名游客称,10月2日跟随“黑导游”到了一家名为“山海饭庄”的饭店,吃了一顿农家宴。一顿饭吃下来,一斤螃蟹168元,一杯扎啤65元,这些价格都可以接受,唯独894元的蘑菇炖鸡让他不能接受。而最终这顿饭总共花费了2300元。

遭遇“天价”消费,应该找谁解决问题?应该如何维权?通过采访专业人士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天价消费”缘何频出现?

记者查阅公开报道发现,“天价消费”事件多发生在节假日期间,旅游景区及其周边是“重灾区”。“逢节必宰”几乎成了某些地方假日经济的潜规则。

昨日,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乃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每到节假日,宰客特别是欺诈外地游客的现象时有发生,媒体曝光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在陌生的地方旅游,消费者维权相对困难,加上投诉和解决需要时间,很多消费者选择了忍气吞声,不去计较,维权意识的缺乏在无形中也助长了不法商家“能宰一个是一个”的气焰,商家违法成本太低。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吴景明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执法不健全也是“天价消费”事件频出的一个原因。“根据《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问题由物价部门负责,市场管理问题由工商部门负责,处理机制上是很明确的,但是,实践中有些部门很容易怠于执法,客观上纵容了不法商家的行为。”

消费

自主定价≠“天价”合理

目前我国景区的餐饮业、商品及客房服务价格均属市场调节范畴,由经营者依据自身成本、供求关系等自主定价。据报道,长沙“8元1杯天价白开水”事件曝光后,长沙市发改委办公室徐主任介绍,餐饮业收费已由商家自行定价,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调节,不需要备案。他还表示,如果商家在提供商品和服务前,已经明码标价,并在消费前告知顾客,行为即为合理,“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杨乃超向记者表示:“自主定价是一种市场行为,景点的东西价格再高,只要明码标价,消费者有选择自由。只有商家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如突然哄抬价格等,物价部门才会介入。”

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杨乃超指出,即使商家“明码标价”,但标价方式易对消费者造成误解(如海鲜价格是论个还是论盘),或短斤少两,都属于宰客行为,已构成欺诈。

此外,《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的规定。

维权

可向物价工商等部门投诉

扬州的天价红烧土鸡,当事人吴先生在微博上发布的“天价”菜单,其中一份野菜红烧土鸡更是被标出“天价”688元。最后,吴先生一行选择了报警,在警察调解后支付了1000元餐费后离开。很多消费者遭遇“天价”事件后,和吴先生一样选择报警,但这不是理想的“维权”之道。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邱宝昌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天价”事件是较为常见的消费纠纷,是一种民事纠纷,公安一般不介入民事纠纷。

杨乃超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工商、物价等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乃超提醒,消费者应有维权意识,一旦合法权益遭侵害,应注意保存证据,及时与当地工商部门联系,维护自身权益。

索赔

遭遇消费欺诈可申请三倍赔偿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对违法经营者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查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还可以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下罚款。

若商家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则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店家处以拘留或罚款;若数额较大,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则应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价格欺诈属于消费欺诈的一种,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店家以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但现实情况是索赔的维权成本较高,因为具体需要经过诉讼程序才有可能获得赔偿,大多消费者可能不会愿意选择这样的维权途径。

记者查询公开报道发现,遭遇“天价”的当事人会通过各种手段曝光,甚至求助媒体,但大部分人觉得维权麻烦,或者不会维权,也就忍了。

据《四川法制报》

当心

吃前问清价格 付款保留小票

杨乃超表示,避免“天价消费”事件的再次发生,需要各方面的努力——政府部门应加大监管惩治力度,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处理,增加商家的违法成本;商家应以诚信为本,遵守法律法规;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和享受服务时还应该保持清醒和理智,不要轻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消费前先问清价格,留心是否有价格陷阱,付款后注意保留小票凭据,及时索要发票,应树立起维权意识,遇到类似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权。

吴景明教授建议,作为消费高峰期,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该建立一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假期机制。“假期消费与平时消费不一样,假期消费往往是外地人,宰客也主要针对外地人。针对假期,应该出台一个特殊的市场管理制度。比如在假日期间相关部门联动管理本地市场,布置人力,及时打击不规范行为,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又维护本地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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