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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三: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法治意义

2014-12-12 11:27:05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郑思楠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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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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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大学生肩负着振兴中华民族的历史使命,承载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更高期望,因此,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治教育任务艰巨。当前,由教育部制定并在各高校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学生申诉的制度,是“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举措,不仅有效保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更有力彰显了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法治取向,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和价值。

在教育理念上,实现了从工具本位到主体本位的转变。在传统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管理者通常过分夸大自身的主观作用,不同程度地忽视了教育对象的主体能动性,其着眼点在于“管理学生”,其手段是运用“训导”“管教”的方式垄断一切管理事务,这容易导致学生主体权利丧失或权利遭受损害时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是法治精神在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体现,是维护学生权益的有效手段,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的建立,淡化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上下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管理者从“以管理权力为中心”向“以管理对象权利为中心”转变,最终自觉将权利平等的管理理念应用到学生管理之中。由于学生申诉制度实施采用学生与管理者通过面对面的理性对话的方式进行,这不仅使双方能够在“就事论事”方面获得权利平等,更能促成人与人之间的人格平等。这将有助于实现大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形成教育和自我教育的合力,促进和谐校园文化建设。

在教育内容上,实现了伦理精神与法治建构的有机统一。法治精神引领下的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充分体现了对学生权利的高度尊重,而这种充满伦理精神的人性关怀必须通过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形式实现。事实上,人文关怀与法治的建构总是相互联系、补充和促进的。坚持伦理精神与法治建构的有机统一,既有利于发挥各自的导向、整合、激励和调节功能,化解社会各种潜在的矛盾和风险,又有利于从整体上为全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形成稳定、和谐、有序的社会公共秩序。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实施,在高校师生中摒弃了传统人治观念,确立了“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建立和完善了“沟通对话”的管理模式,实现了伦理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完美统一,会大大激发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开辟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的新途径,激发他们关心学校发展、参与学校建设的热情。同时,通过与学生的平等对话,必然会强化管理者的服务意识和以学生为本的观念,为学生禀赋与潜能的充分开发和创新素质的生成创造一种宽松和谐的环境。

在教育方式上,实现了管理者单向活动到主体间双向互动的改进。传统高校学生管理,管理者是唯一的主体,常常凌驾于学生之上。而现代文明对高等教育的要求则是实现交互式的学生管理。学生申诉制度正是借助这样的方式,形成主客体互动,互动本身不仅体现了平等关系,更是方式、方法上的重大转变。它可以尽量使受教育者避免戒备、对抗和敬而远之的心理,实现双方知、情、信、意的交流。学生申诉制度的实施,在高校与学生之间创设了进行理性对话的桥梁,双方可以交换各自的观点和意见,使当事学生参与到处理争议的申诉程序当中,通过充分的、平等的意思表达和说理过程,从而有效疏解与缓和双方的矛盾冲突和意见分歧,使学生获得对学校教育管理行为的理解与认同,增强对申诉处理决定的信任感。这既有利于教育管理者管理规则的施行与管理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对学生合法权利的维护,提升学校教育管理的信度与威望。

在教育组织上,实现了教育主体控制与受教育主体自控的结合。囿于传统思维和习惯,高校在制定或执行一些规章制度时,经常片面强调学校权力,对学生的权益重视不够,较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将学生教育管理等同于纯粹的行政管理,对某些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情,很少听取学生意见。事实上,从某种角度讲,学校教育既在于管理、促进学生的发展,又在于促进学生权利的实现。对大学生来说,申诉制度的实施意味着他们能够自主选择主张他们的权利还是放弃他们的权利,以及选择以何种方式主张权利。这种教育者“主体控制”与受教育“主体自控”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充分体现了现代教育以人为本的理念,其意义和价值不仅在于实现了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有效监督和管束,更在于通过学生的主体自主,在理性思考基础上形成对事物正确的评价和判断,实现对自我教育力量的“激活”。

在教育主体上,实现了律他与律己的融合。依法治校,意味着高校管理者对学生实施的管理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管理者的管理行为也必须受到制度约束。教育管理者不但要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教育与管理,帮助他们分辨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引导他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且要在教育管理实践中学会律己,避免发生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水平的提高筑牢基础。学生申诉制度既尊重了高校的自治权,又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实现了高校公共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学生通过行使申诉权利,使高校的教育管理行为接受公开审查,接受申诉人的质疑及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重新审查。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申诉权成为高校教育管理权合法、正当伸展的一种外在规范力量,从而有效地排除高校管理权行使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实现了律他与律己的有机统一。这种法治实践必将促进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形成,促使大学生自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作者单位:徐州幼儿高等师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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