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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原副主任:拆迁立法还要破五难题
www.fjsen.com 2010-03-09 09:43  何春中 来源:中国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

 

第四是关于强制搬迁的问题。总的一条,对强制搬迁,还是要解决一些极个别人的不合理要求和一些极端的事件。但要对强制搬迁的条件和手段,进行严格的限制。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强制搬迁有意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作了裁定,法院也作了判决,你还是不执行,这个时候就要强制搬迁。强制搬迁一是要强调严格的条件,二是要强调严格的法定程序。”张穹说。

第五是涉及非公共利益的拆迁问题。对因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拆迁的,在程序和补偿标准上,仍需进一步研究。对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如果政府全部退出,由双方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协议解决,一旦开发商的补偿标准差异太大,不同房地产之间、不同城市区位之间,会出现不同的情况,会使矛盾丛生。这个纠纷和机制如何解决,确实是个重大问题。

张穹解释说,由于房屋征收涉及多个利益群体,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因此制定这个条例,还要处理好六大关系:

一是征收权行使和公民合法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对单位、个人财产权的依法取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征收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四个法定条件,以防止滥用:第一,征收权行使主体必须是国家。第二,征收权的行使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三,征收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第四,征收权的行使必须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二是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房屋征收行为不是纯粹的行政行为,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不应该简单理解成强制与被强制的关系。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以开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的意见。因危旧房改造而征收的,还必须听取90%以上的被征收人的意见。房屋征收的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实施搬迁。

第三是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一。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有时会相互转换、相互交叉。

第四是房屋征收与公平补偿之间的关系。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因此,公平补偿,是房屋征收的应有之义和必经程序。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序、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并要求不得低于房屋生效之日起类似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价格。

第五是程序民主与工作效率之间的关系。房屋征收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要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因危旧房改造的,还需要征得90%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征求意见稿》兼顾民主和效率,但更重要的是要强调民主,强调保护权利,效率服从保护被征收人的权利。

第六是立足国情和比较借鉴之间的关系。

“条例制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是各方利益平衡的过程,这六大关系要处理好,也比较难。各方利益都平衡下来,才能够制定一个各方都欢迎的法规。”张穹预计,“条例将会很快颁布”。


责任编辑:林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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