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为侨服务法律顾问团章程
第十条 法律顾问团可以咨询、代理、讲座、宣传等方式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对其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工作档案,并及时向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提供办理法律事务进展情况和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对法律事务办理的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在法律服务中,法律顾问团成员与委托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双方约定的方式解决,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可根据事态或当事人一方的要求参与协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有权解除其法律顾问团成员资格,收回聘书,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处分的;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不勤勉履行法律顾问团职责,或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三)因服务态度或质量问题被委托人两次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团的组织、联络、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国内侨务处负责。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法律顾问团每一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召集。
第十六条 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对本章程享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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