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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2021-06-08 09:28:26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卓志沐

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时俱进地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网。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保护端口前移,突出了预防性措施的制度设计;多措并举,有利于营造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网络环境;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进行了区分和细化,既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性义务,也包括不同服务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殊义务。

■ 于雯雯

少年强则国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对智能终端设备和网络使用率的不断提升,如何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成为社会焦点和保护难点。为此,2021年6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时俱进地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与民法典、刑法、网络安全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文,与《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筑起线上线下全方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网。

强化预防性制度设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

新法将保护端口前移,突出了预防性措施的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确立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制度。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从而提升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采取保护性技术措施。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以及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都需要依法采取一定的保护性措施,如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等。

三是建立预防网络沉迷制度。监护人、学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相关政府部门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和责任。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多措并举,营造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网络环境

新法从引导和规制双向发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网络环境。

一是促进针对性内容、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使用。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二是建立信息分类标准。由网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三是强化打击违法犯罪。新法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进行投诉、举报。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一定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明确主体责任,区分和细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义务

新法在明确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各方主体都需承担相应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基础上,着重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和场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进行了区分和细化。从规范内容来看,既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性义务,也包括不同服务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殊义务。

一般性义务主要包括:一是信息管理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二是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特殊性义务主要针对当前问题比较突出的在线教育、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服务提供者而设置。如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绘就了坚实有力的制度蓝图,而能否切实有效地实现立法目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尚有待法治运行系统的良性运作,需要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各环节的有效发挥作用。

一方面,新法中确立的部分制度尚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如网络素养宣传教育有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网络素养教育的内容、形式和保障等;信息分类标准有待跟进出台,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及保障机制等。

另一方面,还需要在法治运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关键性问题。如未成年人的身份识别以及青少年模式可以被轻易绕过等现实问题。从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各项制度安排能够落到实处、行之有效,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坚实有效的法治保障!

(作者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