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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弃婴(儿)救治抚养工作实施细则》发布
2020-10-13 09:32:43  作者:吴宁宁   来源:闽东日报   责任编辑:卓志沐

市民若发现弃婴,应该怎么办?可否抱回家中抚养?宁德市明确“标准答案”了!

近日,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联合发布《宁德市弃婴(儿)救治抚养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公民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发现弃婴(儿)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保护弃婴(儿)人身安全,问询现场目击证人,制作报案人笔录,做好查找弃婴(儿)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等工作。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对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送捡拾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传染病检查和医疗救治。

实行弃婴(儿)定点救治和转诊制度

根据实施细则,本市实行弃婴(儿)定点救治和转诊制度。蕉城、东侨行政区域内弃婴(儿)由宁德市医院、蕉城区医院定点救治和护理。其他县(市)民政部门分别与相关公安、卫健部门联合指定一所二级及以上具有医保定点资质的公立医院,作为辖区内弃婴(儿)救治定点医院,并报市民政、公安、财政、卫健部门备案。

患有精神类疾病的弃儿,蕉城、东侨行政区域内由宁德市康复医院定点诊断治疗,其他县(市)由所在地的精神病专科医院定点诊断治疗。市民政、公安、财政和卫健部门联合确认罹患危重症、艾滋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弃婴(儿)的定点转诊医院名单。

寻亲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实施细则明确,自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儿)入院之日起7日内,上级主管民政部门应当在市级及以上报刊发布《寻亲公告》。寻亲公告期满,弃婴(儿)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仍未认领的,儿童福利机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县级以上编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与《捡拾弃婴(儿)基本情况说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弃婴(儿)临时代养协议》,向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并做好抚育工作。弃婴(儿)的姓名由儿童福利机构随机选定,不得带有特殊意义的字眼和记号。

对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在该未成年人登记常住户口前,会同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抚养人将未成年人移送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并为其登记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提供便利。

对于经动员,抚养人仍坚持自行抚养并拒绝将该未成年人移送儿童福利机构登记的,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抚养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员会同意由抚养人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后,暂时以“非亲属”关系在抚养人处登记常住户口。经查确定为被拐人员或者属生父母私下送养的,应当办理常住户口注销。

财政部门保障弃婴(儿)救治工作经费支出

实施细则明确,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弃婴(儿)救治工作经费支出。弃婴(儿)体检、救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体检费和生活费,定点医院、定点转诊医院或相关单位先行垫付,由儿童福利机构统一定期结算。弃婴(儿)体检、救治和生活所需资金由儿童福利机构编制预算,由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保障,列入儿童福利支出。

市儿童福利院养育的弃婴(儿)体检、救治和生活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给予保障。 查找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体检救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体检费和生活费由儿童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承担;若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确实无偿还体检救治期间产生费用的经济能力的,相关费用由捡拾地财政部门予以承担。

此外,实施细则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严厉查处打击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遗弃婴儿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闽东日报社融媒体中心记者 吴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