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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婚内出轨等过错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2020-03-11 11:35:05  作者:   来源:中国妇女报   责任编辑:卓志沐

◆ 从劳动争议的事由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都与女职工生育直接或间接相关。矛盾成因集中于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不够宽容、不注意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够准确。

◆ 家事审判中认定家庭暴力不应局限于要求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作为必须要件,应结合侵害方式、持续时间、反复频次、伤害后果,被害人的自身感受、意愿,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感情状况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

◆ 审判实务中,外嫁女等特定人群是否应享受村民同等待遇成为焦点问题。应加强政府指导监督作用,对村民自治范畴的村规民约等进行合法性指导,对于打着村民自治旗号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 对于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如婚内出轨、与其他异性生育子女、嫖娼等侵害妇女权益的,可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综合侵害行为的过错程度、对妇女权益的伤害程度,对是否构成损害赔偿予以考量,充分体现“赔当其过”的精神。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记者 王春霞

3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在此类案件中,女性整体维权意识增强,维权案件类型丰富;劳动者诉求呈多样化,女职工生育权益引发诉讼占比高;家庭暴力手段多样,家暴证据认定存在难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薛强介绍。

劳动纠纷都与女职工生育直接或间接相关

薛强说,自2013年8月北京三中院建院以来,共审理婚姻家庭类、劳动争议类、其他涉妇女权益保护类女性上诉的民商事案件11961件,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3697件,劳动争议类案件2271件,其他涉妇女权益保护类案件5993件。

“女性劳动者的诉求呈现逐渐多样化且复杂化的特点,甚至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薛强说,从引发双方劳动争议的事由看,诉讼多与女职工生育有关,男职工因配偶生育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多。

“从引发双方劳动争议的事由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都与女职工生育直接或间接相关。”北京三中院民三庭法官龚勇超说,矛盾成因集中于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不够宽容、不注意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够准确。

龚勇超介绍,女职工的婚姻、生育情况等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于女职工个人隐私范畴,女职工有权拒绝告知用人单位。女职工未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其个人生育情况,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龚勇超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用人单位未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单方调岗降薪的,女职工有权要求恢复原岗位原待遇。此外,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陪产假期间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龚勇超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的稽查力度,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合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有关部门针对“三期”女职工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应加大对婚内出轨等过错行为的惩处力度

薛强分析,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理中,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存在三方面难点:一是案件中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不充分,多为口头陈述;二是家庭暴力案件中,许多女性认为涉及个人隐私或是出于恐惧,主观上不愿选择报警等方式留存证据;三是家庭暴力界定难。相关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并不太清晰,导致司法对家庭暴力认定裁判尺度不一。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周荆说,家事审判中认定家庭暴力不应局限于要求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作为必须要件,应结合侵害方式、持续时间、反复频次、伤害后果,被害人的自身感受、意愿,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感情状况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后,只要提供一定证据证明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性,即可申请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于面临家庭暴力的妇女,周荆建议,受害妇女或其近亲属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妇联等单位反映寻求帮助,并及时收集就医诊疗和伤情鉴定等证据。受害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对于加害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依法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周荆说,对于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如婚内出轨、与其他异性生育子女、嫖娼等侵害妇女权益的,可依据婚姻法第39条和第46条的规定,综合侵害行为的过错程度、对妇女权益的伤害程度,对是否构成损害赔偿予以考量,充分体现“赔当其过”的精神。

“我们建议弘扬家庭美德,夫妻双方应恪守夫妻忠实义务。”周荆说,加强立法保护,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对于婚内出轨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加大对过错方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外嫁女等特定人群村民待遇成为焦点问题

“农村地区妇女权益受损情况仍有发生,权益落实制约因素多样。”薛强说,农村地区外嫁女、丧偶儿媳的继承权易被忽略。随着北京周边地区土地价值激增,某些村委会以村民自治的旗号制定不合法的村规民约,剥夺外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权益。

龚勇超介绍,审判实务中,外嫁女等特定人群是否应享受村民同等待遇成为焦点问题。外嫁女受侵害的权益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股份分红权、村集体福利等。

龚勇超建议,加强政府指导监督作用,对村民自治范畴的村规民约等进行合法性指导,对于打着村民自治旗号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外嫁女等特定人群的土地承包权、流转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应当着重保护,避免出现“两不管”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