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福建妇联新闻 > 妇女与法 > 正文
疫情当前,隐瞒实情会犯什么罪?
2020-02-19 10:00:11  作者:   来源:中国妇女报   责任编辑:卓志沐

■ 王晓丹

2020年的春节,注定让人终生难忘。上班族们恍然大悟,梦寐以求的只有零食、WIFI、电子产品围绕的日子,原来并没有想象中那么惬意。面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肆虐,焦虑、担忧、迷茫、心塞才是大多数人最真实的感受。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气愤。每当想刷刷手机了解最新疫情时,总会跳出来那么几条闹心的新闻。

今天,笔者跟您一起“细品”一下。

“一名患者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多名医务人员被隔离”。疫情当前,不按相关规定如实报告行程且拒不配合隔离的,违法吗?

当然违法!而且还涉嫌触犯了刑法!话不多说,先上法条。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刑法第115条还规定,有前述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述两个法条规定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实近两年,这一罪名已经被反复提起,大家应该都有所耳闻。像乘客在公交车上强行抢夺方向盘,最终定罪的罪名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今天我们提到的“故意隐瞒行程拒不配合隔离”的这一行为,恰恰也落入了该罪的规制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在此笔者提醒,我们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就诊时要如实介绍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如有任何隐瞒,必将遭受法律严惩。

“男子将低价进购的伪劣产品口罩冒充医用口罩,网售93万片,涉案金额达146万元”。这种行为令人不齿,他涉嫌什么罪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在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其主要犯罪行为有:(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