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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单位防止性骚扰还需压实责任主体
2019-12-30 13:07:57  作者:郝冬梅   来源:中国妇女报   责任编辑:卓志沐

由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民法总则“合体”而成的完整版民法典草案,12月23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备受关注的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其中一大看点是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的防止性骚扰责任。

随着近期曝出个别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的消息,社会各界对完善法律法规防止、惩治性骚扰行为的呼声进一步高涨。建立防止性骚扰的“防火墙”,必须明确容易发生性骚扰的单位、场所的有关责任。

机关企业和学校从劳动关系上来看,确实不都是用人单位。这一修改实际上将负有防止性骚扰责任的单位范围进一步明确,也让法律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

扩大防止性骚扰的责任主体,给单位等施加压力,让单位开展预防工作是防止性骚扰事件多发的有效办法。让“个体”在“群体”监督管理下,能够有效预防性骚扰事件的发生。这次民法典的修编从法律法规的高度,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在预防性骚扰上的责任。单位这个“群体”在预防性骚扰上并不是局外人。

那么,如何通过给“机关、企业、学校”这些地方施加压力,减少性骚扰事件发生的概率呢?说到底,“一把手”的态度,决定着防止性骚扰的实际效果。所以说,预防性骚扰需要给予更多的压力,出现性骚扰事件,预防不力、惩罚不力,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还需要给“单位防止性骚扰”一定的权力,比如要有开除“咸猪手职工”的权力,要实现“经济上能处罚”等等,不能只是担了责任没有处罚权。

还需要关注的是,在性骚扰事件的处理上,一些单位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出现了性骚扰事件,处理的方式是和稀泥、挠痒痒,批评教育一下,劝说被骚扰者息事宁人。出现性骚扰事件,必须鼓励单位进入司法程序,由警方等司法机关介入。明确“单位防止性骚扰”,要防止“家丑”不愿外扬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