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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人生姻缘 保持离婚冷静
www.fjsen.com 2018-10-23 14:29:02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 叶文振

今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被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共提出5个方面的修改意见,其中草案关于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新规定,引起学界和民众比较大的关注和议论,甚至还有“离婚冷静期”拟入民法典也要“冷静”的说法。这都说明我们已经进入一个法治意识增强、人人关心和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新时代,同时还表明,婚姻生活依然是我们生命历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构一个稳定的婚姻关系依然是现代社会与家庭的共同愿望。我以为,相对于更加个性化的结婚选择,离婚却带有更多的过往投放、亲情嵌入和社会关联,给个人离婚抉择一个冷静期,不论是去挽救一个还存在存续希望的婚姻,还是去妥善、友好地处理好离别婚姻的一系列事宜,都是必要的。

离婚冷静期的提出背景

在我国,有着比较悠久的重婚姻拒离散的传统,所谓“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和“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说法,都在婚姻意识和民俗实践中体现出对姻缘婚约的珍惜,以及对离婚行为的慎重和慎行。夫妻争执后,妻子负气出走,跑回娘家,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种“离婚冷静期”的民俗体现,娘家成了如今民政登记机关的一种非行政替代,起到非常重要也有效的“冷静”离婚情绪、化解婚姻危机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后的人口城乡二元空间隔离的松动,规模越来越大、跨度越来越广和频率越来越密的人口流动,一方面拉长了婚姻半径,推出了越来越多的异地组合婚姻,另一方面还拉开了年轻人婚姻与父母居住地的距离,弱化了以往就近依托父母所起到的离婚冷静期作用,当夫妻俩无法独立面对和化解婚姻纠纷和冲突时,情绪化的“短兵相接”往往导向对婚姻的意气行事。这些年,明显增加的“闪离”既和较为自我中心的独生子女一代成为婚姻当事人有关,但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娘家”的离婚冷静功能的“失灵”。

“娘家”冷静失能需要其他的冷静替代跟进,如法律上的离婚登记规定、行政上的离婚意向劝说,还有专业上的婚姻健康咨询等等,但是,从这些年对个体婚姻的社会支持实践来看,这种冷静替代并没得到足够的重视,离婚登记中的简单处理,对持续走高的离婚率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2010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在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名为《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的提案,认为,根据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的离婚登记规定,我国事实上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离婚夫妇当场就可拿到离婚证。确实该条例的第十三条就是这样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所以,尚绍华建议,应当在夫妻提交离婚申请后,设立3~6个月的冷静期,让当事夫妻慎重考虑后,再批准离婚。

在此先后,一些地方也纷纷在离婚冷静期上试水破冰,如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在2004年对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发放离婚告知书,让他们给彼此一个冷静期,结果打消了不少夫妇离婚的念头;2017年3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四川省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7月,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发出陕西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10月,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全市首推离婚冷静期制度;今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对离婚冷静期做出完整规定。一个月后,婚姻家庭立法人员借用编撰民法典之际,接过尚绍华委员的政协提议,更是在国家立法层面,把离婚冷静期写进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同时,把3~6个月的冷静期调整为一个月,进而把过去的“娘家”冷静上升为法律上的“国家”冷静。这种冷静期的民法典拟入,既体现我国重视家庭、善待婚姻的文化传统,又适应了在改革开放时期,稳定婚姻关系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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