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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谭琳建议:在民法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规范夫妻债务关系
www.fjsen.com 2018-03-07 16:22:03  周文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周文 发自北京 近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涉及的夫妻债务纠纷日益复杂,对夫妻债务不知情一方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此,今年1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 号),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应遵循“共债共签” 原则,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为推动立法吸纳最新司法实践成果,从源头上真正解决夫妻债务问题,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提交了一份《关于在民法婚姻家庭编中规范夫妻债务关系的建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典编纂工作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目前,构建新时代婚姻家庭制度和法律关系的民法婚姻家庭编正在起草过程中,我建议在民法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规范夫妻债务关系,以进一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谭琳对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说。

谭琳说,现行婚姻法是2001 年修订的,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延续了1980 年婚姻法的原有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1980 年婚姻法制定时,正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家庭财产数量少,夫妻共同生活内容简单,共同债务容易把握。后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形势等变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财富增长迅速,出现了一些夫妻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名下,从而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现象。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 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使夫妻联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然而,近年来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了新的情况,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简单适用‘24 条’对家庭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儿童造成了较大伤害,遭到了社会上很多诟病。”谭琳说,究其原因,主要是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缺乏明确规定。

针对在立法中如何规范夫妻债务关系,谭琳表示,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婚姻家庭编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夫妻债务关系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内容,必然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平等参与、共同决策、权责对等”应作为处理夫妻债务关系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谭琳建议,婚姻家庭编立法应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回应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夫妻债务等突出问题。在解决夫妻债务问题上,应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不宜将商事领域的交易规则直接应用于婚姻家庭领域,要正确处理好婚姻安全和交易安全的关系,最大限度做到利益兼顾,减少家庭的风险。

对具体的立法,谭琳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建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明确夫妻双方日常家事代理的权限范围,并且规定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限之外夫妻共同债务应夫妻共同签字确认。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的主张。二是借鉴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区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做法,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个人债务的范围,划清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界限,这样既可以明晰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责任,保护家庭弱势群体的权益,又提醒了债权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有效地兼顾了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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