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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基本条件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8-01-18 17:09:43    |  文章来源: 文明风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积极参与、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在人道救助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单位),可参评“福建省十大红十字爱心公益企业(单位)”

  1. 积极传播人道公益理念,职工团结互助,和衷共济,有
较强凝聚力;红十字活动开展活跃,与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长期发展战略紧密联系,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员工参与红十字事业发展、活动及志愿服务,团队公益意识强,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2. 在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中,能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积极组织团队参与救援救助,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

  3. 捐赠款物(累积统计截至2008年2月29日):

   ⑴ 捐赠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⑵ 捐赠款、物(价值)合计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捐款不少于30万元。

   ⑶ 捐物价值200万元以上。

  (二)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可参评“福建省十大红十字爱心公益人物”

   1. 热爱红十字事业,大力弘扬并践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以其自身的社会威望和影响,汇聚、整合人道资源,带动社会其他人士共同关心、支持红十字事业,对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作出突出或重要贡献。

   2. 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在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具有高度献身精神,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或重要贡献。

  3. 捐赠款物(累积统计截至2008年2月29日):

  ⑴ 捐赠款3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⑵ 捐赠款、物(价值)合计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捐款不少于10万元。

  ⑶ 捐物价值80万元以上。

责编:谢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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