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扣除降税负有助提升“获得感”

来源:东南网 | 作者:堂吉伟德 | 时间:2018-10-22

自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上调至5000元/月(6万/年)。昨日,新个税法“一次修法两步到位”的第二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均给出了具体的适用范围、扣除标准等。(11月21日《南方都市报》)

一直以来,个人所得税改革都牵动着大众的神经,并成为常谈常新的公共话题。从上个世界80年代起征开始,至本轮结束已历经5次改革。由于个税征收涉及的群体数量众多,加之又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因而改革是否具有合理性、科学性至关重要。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

此意味着,按照“一次修法,两步到位”的修法原则,个税起征点已由3500元调整为5000元。个税征收延续了之前的做法,并未实施业界所倡导的“家庭征求模式”,也未将起征点调整为10000元或更高。表面上看,由于起征点上调的幅度不大,个人受益的部分似乎并不多,再加上物价上涨的因素和其他支出未能考虑在内,若没有附加扣除作为重要补充,改革的结果将难免令人失望。

时下的个人所得税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一方面个税只占财政总收入的6.9%,明显边缘化,与美国个税占联邦税收收入的47%存在很大的差距,说明未能做到“应征尽征”;另一方面美国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人纳税占到整体个税收入中的6成,而我国则是中低收入者税收贡献率占到65%。个税又与普通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尤其是在既有的代缴代扣的模式下,工薪阶层负担了个税的绝大部分,个税更被人称之为工薪税。如此看来,以综合收入为基准并采取递进税率的方式,才能优化个税的征求结构。

征收基准需要改善,扣除项目也应当有所增加,如此才能放水养鱼藏富于民。根据目前的政策,除了五险一金和免征额外,其余的收入都将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没有依据个人衣、食、住、行等方面的专项扣除,单纯调高起征点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也不符合“按家庭为单位征求”的改革目标。事实上,既有个税征收之所以敏感而令人关注,根本原因在未充分虑及个人及家庭的负担情况,无论是公平性还是合理性都存在问题。起征点的相对过低和专项扣除的偏少,降低了征收的门槛和扩大了增收的范围。试想,一个人已因家庭负担过重而入不敷出,背负较重的债务压力,依然还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于情难以接受,于理也说不过去。

因而,个税改革必须考虑到个人负担和家庭情况的差异性,否则改革就会背离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有损其公平性和合理性。除了起征点要根据收入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而不断调整,还应结合个人和家庭支出结构与总体负担,确定专项扣除和附加扣出的项目及标准,让个税缴纳的总额与基数回归于合理水平,从工薪税而优化成收入所得税,以此让利于民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专项扣除办法作为个税征收的补充和配套措施,对个税征收的完整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均涉及到个体利益,既有共同性又有差异性,可以有效的降低家庭的整体税负,变相增加个体收入并提升“满意度”和“获得感”。

在个税征求上必须消除的一个误区是,并非税率越高税收就越多。此类似于“放水养鱼”与“杀鸡取卵”的关系,个税征收也好,还是其他税收也罢,“放水养鱼”和“休养生息”在短期内会导致税收总额的减少,但从长远看只会不断增加公共财政的收入。厘清并体现这一基本原则,个税改革才会真正趋于合理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