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老年人权益保障新规彰显养老社会化责任

来源:东南网 | 作者:张全林 | 时间:2017-01-22

22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月22日 东南网)

随着社会节奏的变快,能够守在老人身边的子女越来越少了,子女即便守在老人身边,能够拿出充分精力照顾老人的也不多。在很多情形下,不是儿女不愿意尽传统孝道,的确是自顾不暇。在这样的语境下,老人靠谁来照顾,只有社会老年事业肩负起这项重担。无需子女陪,老人也能乐起来,方为人类大乐。

早在1990年10月,福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对保障老年人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原条例已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很有必要结合福建实际,补充完善,重颁新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应势而生,是社会进步的使然。

一是“常回家看看”并非私事。“常回家看看”入法以来,多为公众诟病,原因在于看不看无人行监督之权,缺乏落地抓手。在此方面,草案规定,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监督其探望。这一笔,绝非是面子活儿,意味着子女“常回家看看”也是社会的责任。福建的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督促的责任人,是法规的进一步细化。

二是照料自己父母用人单位有责。草案明定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员工对生病住院的父母进行护理,尤其是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也就是说,照料因病住院父母,不但是子女的责任,也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

三是为养老机构留住人才提供了法规支撑。长期以来,一些专业对口的大学毕业生,找工作时情愿转行,也不愿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究其原因,在于干同样的事,却没有同样的待遇。草案规定,在养老机构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专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这就为从待遇的角度提升养老机构医疗人员的职业荣誉感提供了制度保障。

福建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对老年人的关心、保护,广泛调动社会责任参与老龄事业,是对中华民族优秀美德的传承,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草案规定了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养老服务、公益性养老服务等三种养老服务类型,但要让老人们养老“不离亲”“不离家”“不离群”,活得有滋有味,仍需要全社会倾注更多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