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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款物拨付一个月内需公布去向
来源:京华时报 2011-08-24 编辑:唐丽萍

本报讯 (记者 陈荞) 昨天,民政部公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慈善组织及政府部门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详细信息。民政部相关负责人称,该指引是公益慈善领域第一个信息披露行业规则,今后还有望在《慈善法》中体现。

>>披露内容捐赠数额及用途等

指引明确,信息披露主体是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参照实行。

指引提出,信息披露内容包括5个方面:接受捐赠机构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收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以及机构财务信息。其中,募捐活动信息需要公布募集款物数额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接收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等。

指引特别提出,捐赠款物使用信息除了要公布受益对象外,还要公布受益地区,并应注明省、市、县及其具体受益地区,以及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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