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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贪污治罪条例“修法”三读通过
来源:东南网 2011-06-08 编辑:黄水来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立法院”7日三读通过增订贪污治罪条例中的“不违背职务行贿罪”,未来送红包给公务员都可能触法。但“法务部”解释,须民众主观有行贿意图才会成罪,只要守法,并不会受到影响。

“法务部政务次长”陈守煌解释,所谓不违背职务的行为,是指公务员在职务范围内应该做或可以做的事,过去贪污治罪条例中,只对公务员违背职务行、收贿者,订有罚则;若民众送红包请公务员做职务内该做的事,则没有刑责。

陈守煌指出,“法务部”为杜绝过去“收钱有罪,送钱没事”的红包文化,因而在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中,增订不违背职务行贿罪,规定“对于公务员关于不违背职务的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法务部”为免增订“不违背职务行贿罪”后,行贿当事人因触法不愿出面检举,也在条文中修正,自首者可免除其刑,也就是说,若民众不慎触法,只要勇于自首,或在侦查期间自白,都有减轻或免除其刑的自新机会。

陈守煌举例,若建商在施作工程时,送红包或提供其他好处给承办公务员,让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加速通过验收;民众在春节期间给付清洁队员茶水费或红包;对寻获失车、协寻人口、遗失物、破获刑事案件的员警致赠红包或礼品答谢,或是校长收受符合教师资格者的红包,聘任对方,送钱的可能都涉犯不违背职务行贿罪。

不过,陈守煌说,成罪与否仍要视个案中,送钱者主观上有无行贿意图。他解释,不违背职务行贿罪的构成要件须行为人主观上有行贿故意才会构成,若公务员滥用职权强行索贿,民众在惧怕公务员的权势下交付贿赂,因民众没有犯罪故意,所以不会构成行贿罪。因此民众只要守法,并不会因为增订本罪受影响。

陈守煌指出,“法务部”也将加强法治教育宣导,并研拟包括简化行政流程、要求机关作业流程透明、落实业务稽核功能等提升行政效能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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