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对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不按照本规定处理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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