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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
中国台湾网

 (2006年01月16日)


  依台湾“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是台湾当局最高权力机构,具有选举和罢免“总统”及“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之权利。“国民大会”与“立法院”、“监察院”同称为台湾当局的“国会”。

  “国民大会代表”包括县市代表、蒙古代表、西藏代表、各民族在边境地区所选出之代表、侨居国外国民所选出之代表、职业团体所选出之代表、妇女团体所选出之代表、“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选出之代表。

  “宪法”规定,每届“国民大会”的任期为6年,即“国民大会”代表每6年改选1次。台湾当局由于在大陆的军事失败而退居台湾,无法按期举行“国民大会”的改选。于是,蒋介石便修改“宪法”,无限制地延长第一届“国民大会”的任期。李登辉当政后,迫于形势的变化和政治斗争的需要,推行“宪政体制改革”,于1991年底迫使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自动退职”,并举行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同年12月底,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正式选出。

  自第二届“国民大会”以后,在李登辉的主导下,经多次“修宪”,“国民大会”的权力、职能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第二届“国大”第四次会议于1994年7月29日完成第三次“修宪”,决定“总统”不再由“国大”选举,而改由“公民直选,即“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选举。”1997年5月召开的第三届“国大”第二次会议,进行了第四次“修宪”,通过了“宪法增修条文”十一条,其核心内容:一是调整“中央政府体制”。规定“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不须经“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可以对“行政院长”有条件进行不信任投票;“行政院”对“立法院”通过的法案不满,可以要求限期复议。二是“冻结台湾省级选举”。规定自本届任期结束起,“省主席和省府委员、省谘议员”由“行政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其它条文还有:取消“行政院长”的副署权;“司法院”设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司法院”正、副院长由大法官兼任等。第三届“国大”第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决定“国大虚级化”, “国大”成为“任务型”的“国大”,仅拥有复决“立法院”修宪案、弹幼“正副总统”及议决“领土变更”案等三项权力,“国代”总额为300名,依政党比例产生;而“立法院”则享有“司法”、“考试”、“监察”三院人事同意权及听取“总统国情报告”等权力。从此,“立法院”变成了准单一“国会”。

 “国民大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并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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