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人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了指导意见。围绕“醉驾不再一律入刑”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声音认为这是给醉驾松绑,指导意见给醉驾入刑开了一条可伸缩的门缝。指导意见虽然已经出台,但仍属于原则性意见,怎么才算轻微,什么样的情节才不需要刑罚,指导意见并未细说。
一锅端地处理醉驾问题,不论青红皂白将一切醉驾都归为危险驾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在法学界,关于“醉驾是否一律要入刑”始终存在争议。
醉驾制造交通隐患,醉驾的恶习曾经也很普遍,这是因为法律上得不到有效治理。许多人对醉驾非常麻木,没有事故发生,不会有严重的法律后果,反而对自己的行为愈加放任。
“罪责刑一致”是众所周知的刑法精神,也是对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好坚守,如果我们罔顾主观上是否恶性,也不管结果是否产生了实际的社会危害,一律去套“醉驾入刑”的法律条文,既有失公平公正,也不符合刑法“罪责刑一致”的精神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