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打假

2014年的“新消法”实施一年后,2015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的消费纠纷案件同期增长了10.3倍。但在严格遵守法律的职业打假之外,“恶意打假”乱象也频现。据了解,数年内活跃于北京中小超市的“恶意打假人”已形成一个江湖,他们专门拿假货掉包商家的真货,隔天再从商家找出假货,然后以合法打假的名义进行敲诈。

 资  讯 

别让敲诈勒索者毁了“知假买假”

即时 | 2016-07-27 07:19

【“敲诈式打假”的出现不仅让合法的知假买假背了黑锅,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对正常法律秩序的一种挑衅。】

据《新京报》7月25日报道,2014年新消法实施一年后,2015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比增长了10.3倍,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对案件增长“贡献”最大。不过,在严格遵守法律的职业打假行为之外,采用掉包、自带假货等非法方式进行敲诈的案例屡见不鲜。记者调查发现,在北京市各个城区,都不同程度地发生过此类恶意打假案例。对此,不少网友质疑:他们是“打假英雄”还是专事敲诈的“刁民”?

自从知假买假获得法律支持,特别是新消法将惩罚性赔偿最高提升到10倍之后,职业打假人不断增多,合法打假的崛起客观上起到了倒逼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不法商人“悬崖勒马”的作用,起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的作用。但“敲诈式打假”的出现则有将合法的知假买假推入深渊的趋势。

知假买假是指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前提下购买该产品,然后要求经营者、生产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新消法和司法解释的保护下,知假买假的范围拓展到汽车、家具、家电、电脑、首饰、化妆品、音像制品等日常消费的多个领域,知假买假逐渐成为消费者自身维权以外的一种社会化维权和救济渠道。

由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具有隐蔽性、专业化、团队化等特点,不法商家与其交锋败多胜少。在职业打假人无孔不入的倒逼下,在工商、食药、商务等市场监管部门的持续打击下,在技术防控措施不断提升的围堵下,在消协等社会组织加密消费风险警示的助推下,制假售假行为受到了很大遏制。这是一种公众乐见的趋势。然而,与公众期待相反,一些职业打假人为了获取高额赔偿金,竟然在知假买假上玩起了猫腻,采用掉包、自带假货等方式预设证据“定点买卖”。这样一来,知假买假被异化为“敲诈式打假”,“打假英雄”异变为“敲诈刁民”。

“敲诈式打假”的出现不仅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让合法的知假买假背了黑锅,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对正常法律秩序的一种挑衅。目前,这种现象正从超市向大型批发市场、电商平台延伸。如果任由这种行为存在,可能引发严重负面效应,比如,一些职业打假人不再坚持原来的理念,而选择更容易获利的“敲诈式打假”;一些本来因为知假买假而在经营者和打假人之间累积的矛盾可能会更加尖锐;公众对知假买假由以往的支持态度变成对鱼龙混杂的担心。当下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一些经营者“抱团”抵制知假买假、进行私立救济的现象,产生了不少争议,甚至引发了恶性案件。

目前,最迫切的是厘清法律边界。比如,如何认定“敲诈式打假”,其与知假买假合法打假方式的异同;对于“敲诈式打假”,经营者应如何应对,消协应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如何追究责任;如何预防将“敲诈式打假”和合法的知假买假“脏水和孩子一起抛”,等等。别让“敲诈刁民”毁了知假买假,别让约束商家的利器变成了恶意打假人发家致富的“杀手锏”,别让公平交易环境受到破坏。“多赢”一旦变成“多输”将是社会不能承受之重。

恶意打假行为已涉嫌违法

即时 | 2016-07-26 09:30

6月26日,一男子走进了北京通州一家超市。“给我拿条烟。”“你要什么烟?”“中华的。”就在店主转身找钱时,男子从怀里掏出一条一模一样的烟,熟练而迅速地做了调换。这是通州超市行业协会会长陈辉(化名)提供给记者的一段视频的画面。掉包者正是近期频繁出现在北京各中小超市的“恶意”打假人,他们专门拿假货掉包商家的真货,隔天再从商家找出假货,然后以合法打假的名义进行敲诈(7月25日《新京报》)。

职业打假人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职业,有人对他们嗤之以鼻,有人却对职业打假拍手称快。那么,对于职业打假人究竟应该扶持还是打击?依笔者看,只要打假人在打假活动中能够守住道德法律底线,以此为职业并无不可,其行为对维护市场秩序、伸张消费者权益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打假人恶意打假,以违法为代价去换取利益,那么其行为已经不属于职业打假范畴,而是涉嫌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治。

所以,看待此类恶意打假,我们必须要把这种行为与职业打假区分开来,不能让守规矩的职业打假人无辜背上黑锅。

首先,恶意打假行为涉嫌违法,职业打假行为则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从报道的细节可以看到,恶意打假者偷用假货掉包真货,利用非法手段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这一过程已经涉嫌了盗窃;而在此之后,恶意打假者又以买到假货的名义逼迫店家付出高额赔偿,此行为则已经涉嫌敲诈勒索。与之相反,职业打假人虽然知假买假,但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其索赔也都依照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认定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但也从未规定不许知假买假,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可以说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并不越界。

其次,恶意打假手段恶劣,完全没有正义性可言,而职业打假虽然也以谋利为目的,但其客观上对商家售假等行为形成了打击压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伸张消费者权益。在恶意打假中,打假者采用掉包等方式进行所谓打假,令没有售假等行为的商家遭受损失,不仅其自身涉嫌违法犯罪,而且丝毫不利于市场秩序的改善。这种建立在违法基础上,对商家及消费者毫无益处的行为,理应人人喊打。职业打假则不然,其打击对象为那些售假的商家,这些商家的行为本身对消费者造成了潜在危害,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能使商家有所收敛或更好地保证质量,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有益的,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正义性。

恶意打假者涉嫌“先盗窃,后勒索”,其行为已经完全超出了职业打假人的范畴,演变为赤裸裸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绝不能姑息纵容这种披着职业打假外衣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应依法予以打击。而对于真正的职业打假人,舆论不能让其因此背上黑锅,导致职业打假行为受阻。毕竟,在相关监管体系彻底完善以前,职业打假人仍有其特殊的存在价值,可以对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一定的正面作用。

谁是“恶意打假人”?

即时 | 2016-07-26 07:52

2014年“新消法”实施一年后,201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期增长了10.3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通报,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对案件增长“贡献”最大。而在遵守法律的职业打假行为之外,采用掉包、自带假货等非法方式进行敲诈的案例屡见不鲜。打假乱象激起了新的矛盾,导致了商业机构与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对立。(《新京报》7月25日)

报道使用了一个概念——“恶意打假人”。提出概念的好处是可以对复杂的现象进行概括,让人们把握某些特点。但是在“恶意打假人”的概念提出之后,有必要对这个概念进行精准“画像”。否则,人们就会在标签化思维的作用下,将恶意打假与合法的职业打假混为一谈,甚至认为“新消法”助长了“恶意打假”。

想要对“恶意打假人”准确画像,必须弄清所谓“恶意”是道德层面的界定,还是法律层面的判定。职业打假人认为自己知假买假是一种合法举动,索赔是应有的权利,同时也是对制假卖假者的打击,根本没有什么实际恶意;但对被索赔者来说,知假买假者是钻法律的空子,借机敲诈勒索。显然,两者在道德层面难以达成共识的。而在法律层面上,这个问题变得相对简单——只有主动的违法行为才能被认为具有实际恶意。

同时,必须明确区分打假和敲诈。从结果看,两者的确有相同之处,都是以手中的假货进行索赔。但是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前者的假货来自商家的售卖,打假人只是知假买假并以此索赔,不存在敲诈行为;而后者为了达成索赔目的,不惜人为制造“假货”,并以各种非法手段“索赔”,其性质不属于传统表述中的打假。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让人分不清打假还是敲诈。

在假货泛滥而维权成本较高的背景下,必须承认职业打假人有其存在的价值。当然,确实有一部分人以打假之名行敲诈之实。所以,必须对含义模糊的“恶意打假人”进行精准画像。所谓的打假到底是合法的维权还是敲诈勒索?这关系到社会对职业打假行为的公正评价。

厘清敲诈与打假才能激浊扬清

即时 | 2016-07-26 07:37

【敲诈式的“假打”否定不了合法打假。关键之处就在于,如何厘清敲诈勒索与合法打假的界限。让敲诈的归敲诈,让打假的归打假,才是激浊扬清之道。】

山东人王海开创的“职业打假”之路,至今已走过了20多年。王海仍在打假江湖,不过,并非所有以“打假”面目出现的索赔,都能称之为“打假”。昨天,有媒体深挖了另一类“打假”江湖——“恶意打假人超市调包求索赔”。这些恶意打假人近期频繁出现在北京各中小超市。一时间,“打假”话题再度引发坊间热议。

窃以为,把通过调包、自带假货等形式向店家索赔的所谓“打假”称为“恶意打假”,并不准确。因为,这根本就不是“打假”,当然也不是“恶意打假”,而是赤裸裸的敲诈。这些行为,多数已涉嫌刑事犯罪。从报道来看,已有多名“超市调包求索赔”者被警方刑事拘留,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敲诈式的“假打”否定不了合法打假。虽然,“调包式的恶意打假日渐增多”与“超市行业与打假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可能都是事实,但将两者视为因果,却有些“拉郎配”的嫌疑。从商家的角度出发,没有多少超市经营者会乐于接受“被打假”,更不会喜欢“被敲诈”。要应对敲诈,主要在于及时发现、搜集和固定证据,继而报警。当然,难点也在搜集证据。“除非超市老板有监控能抓个正着,那样可直接报警,交由警方处置。”如果没有监控视频,又没有旁证,立案都很难。

我们要严肃处理敲诈式的“假打”,但对于合法“打假”,商家则没有理由拒绝或是报警抓人。对于“职业打假”,多年来争议不断,分歧至今仍未得到有效缝合。

反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理由在于:“消费者”应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知假买假的目的并不是消费,而只是为了索赔,因此他们不具有“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不应得到支持。这一理由看似有理,却人为限制了“消费者”的定义,使受法律保护的对象被大大缩小。

从这一理由出发,一些地方出现了对“打假人”的严厉打击。如广东博罗县公安局日前对被其非法刑事拘留34天的打假人作出国家赔偿并赔礼道歉。黄载回等3名打假人多次购买问题食品(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过期食品等),向商家索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2015年7月8日,黄等人被当地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事实上,“知假买假”并不能与敲诈勒索画上等号。2013年,最高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算是为“知假买假打假”的“职业打假”支起了“保护伞”。

因此,关键之处就在于,如何厘清敲诈勒索与合法打假的界限。要看到,合法的“知假买假”在事实上惩治了售假行为,弘扬了市场经济中诚信经营的基本理念,也是对商家最有效的监督之一。让敲诈的归敲诈,让打假的归打假,才是激浊扬清之道。

对“恶意打假”更需要法律严打

即时 | 2016-07-26 07:13

所谓“恶意打假”,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打假,而是有预谋地将事先准备好的假冒、过期或存在问题的食品商品带进超市,采用藏匿、掉包之后再购买,最后以购买到问题商品食品为由,或通过投诉或跟超市直接索赔,这些人不仅混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之中,而且专门以此牟利作为职业。据报道,在北京等地就有一群针对中小超市为目标的恶意打假职业人,专门拿假货掉包商家的真货,隔天再从商家找出假货,然后以合法打假的名义进行敲诈。有恶意打假者因被抓“现行”,已被警方刑拘。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正是这项旨在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也让一度饱受争议的职业打假人拥有了合法地位。

按说,无论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消费者,真正购买到问题商品都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资格,并不能以“知假买假”而剥夺其投诉索赔资格,知假买假同样也是对市场的一种监督形式,最高法的这项规定对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利益无疑具有跨时代的进步意义。

然而就是这么一项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带有对出售问题商品商家“惩罚式赔偿”的规定,却被某些同样无良的恶意打假人钻了空子。平心而论,无论怎么打假,无论打假出于什么目的,只要真正从商家超市购买到问题商品,不但都有资格依法维权,即使“以营利为目的”,同样也是合法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商家更没有理由违抗和加以拒绝。

也正因为这项规定的实施,市场尤其是超市故意出售问题商品的现象才大有改观,消费者进超市购买商品食品才越来越放心。而颇让人感到意外的是,现在很多超市商家因为对自身出售商品质量有足够的底气,已不再担心消费者甚至职业打假人的故意“找茬”,反而更担心遭到恶意打假者的栽赃、掉包等蓄意敲诈。

其实,现在很多超市对商品的重视程度绝对超过一般消费者所想象。笔者妻子就在一所规模不大的超市工作,据她说,超市对所有出售的商品基本是一周全面检查一次,距有效期还有一到三个月的食品商品都会全部下架,极少有疏忽和遗漏,除非故意栽赃掉包,想从现在超市里找到一件过期商品基本不可能。他们对职业打假人也由一开始的紧张而逐渐坦然,因为每类商品货架都有专门的营业员负责,一旦出现过期等问题商品被找出,负责该货架的营业员轻者扣工资重者开除,没有谁敢粗心大意。从报道中就不难看出,正因为超市规范严谨,让一些职业打假人“无假可打”,才不得不把目标转移到电商。能够从超市轻松找到问题商品多半属于恶意打假者的设套所为。

严格意义上说,“恶意打假”不仅是在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更涉嫌以栽赃陷害手段行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与社会其他诈骗犯罪非但没有本质之区别,更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作为普通中小型超市及店铺商家,除了完善监控等防范措施之外,只要问心无愧就要坚决对恶意打假者的索赔说不,决不能纵容这种恶劣行径蔓延。

同时市场监管和行政司法等执法部门,也要本着维护法律尊严的原则明辨是非,对于蓄意栽赃、掉包等“恶意打假”并以此行敲诈勒索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更要依法严惩。法律既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必须保障合法商家的正常经营,只有共同严厉打击这种“恶意打假”犯罪,最终才能实现消费者与商家的互信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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