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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本不该属于开发商专有

2020-05-08 10:28:01 作者:胡建兵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5月1日,四川成都金牛区西体奥林花园小区业委会收到来自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经审理查明,诉争人防车位(车库)并非原告(开发商成都万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有,其系全体业主共有。至此,该小区人防车位归属权问题纷争暂告一段落。而原告方代理律师表示,肯定会上诉。(5月6日《成都商报》)

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法》明确,人防工程设施不能进行买卖、交易、赠与等产权转移活动,以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性质不发生改变。也就是说禁止开发商销售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但现在,许多开发商虽然不能销售人防工程,但独占人防工程资源,将这些人防工程变成车位,用于出租给居民,从而获取巨额利润。长期以来,由于民众对人防工程的性质等不太清楚,因而开发商独占人防工程用于出租后,很少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本案中,法院判决成都金牛区西体奥林花园小区内的人防车位并非开发商专有,而是由全体业主共有。这一判决,给全社会上了一课,充分维护了业主的权益。

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有充足的法理依据的。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防工程建设的。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以及《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防资产作为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产权性质应为国家所有。因此,人防车位不管是谁建的,都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而是属于国家。《人防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修建人防设施,是有强制性要求的。本案中,诉争的人防工程作为小区的配套建设项目(附属设施),其建设费用已摊入建设总成本,开发商向小区业主出售商品房,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实际上开发商就不再是最终意义上的投资主体,投资者随之变为全体购房业主。

因此,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人防车库由全体业主共享,是依法作出的公正判决。当然,如何分享人防车库带来的收益,可以由业主委员会通过组织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来商量决定。譬如:可以委托物业公司通过向车主收取停车费等,然后将收到的钱再按业主的房屋面积等来分摊分享收益,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总之,法院的这一判决是个好判例,为其他地方如何解决人防车位收益由谁来分享做出了好的示范。(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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