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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不得以未付费拒救”体现生命至上

2019-12-30 15:32:12 作者:胡建兵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12月29日《每日经济新闻》)

救死扶伤是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救护车去救人,不是去做生意,应该把救治放在最优先的位置。120急救车外出救人,是医院正常的救死扶伤工作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它的公益属性,决定它应该侧重公益性。对于很多病人和病人家属来说,医院和医生就是生命的希望,120更是希望中的希望,人们总是在生命最紧要的关头,把希望寄托在120救护车和医院医生身上。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凡是需要拨打120急救电话,需要救护车前来救助的患者,往往都是碰上突发或者是比较严重的疾病,这个时候要让病人先付钱后救治,显然有点不讲情理。

实际上,现实生活中,许多120救护车不但“未付钱拒绝救助”,而且一次次开出天价。如:日前,山东泰安市民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她的父亲因为消化系统出血需要转到济南接受治疗,80公里的路程,救护车竟要价3600元,每公里路竟要收费40多元。面对病情危重的父亲,王女士只得掏了这笔钱。不管是“未付钱拒绝救治”还是“天价收费”,对患者和他们的家属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心灵和身体都是一次折磨。

120救护车外出救治病人,是有一定的成本的,医院向患者家属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是应该的,患者和患者家属也是可以理解的,即使收费高一点也有情可原,但前题是以人的生命至上,收费合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该法明确规定120不得以未付钱为由拒绝救助,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生命至上的原则。

人一旦有了病,那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情。以法律的形式不准120“未付钱拒绝救治”,使120不再借助急救市场相对封闭的政策优势,而产生的“想收就收”“想怎么收就怎么收”的荒唐逻辑。当然,只明确不准120未付钱拒绝救治还不够,必须规范收费标准,让其回归公益,防止天价救命费的产生。总之,无论是处在尊重生命,还是完善医疗公益属性的角度来讲,规范救护车收费标准和如何收费很有必要,不能让120完全向市场看齐,促使其服务民众的同时更要让利于民。当然,对于120先救治后,拒绝付费的病人和病人家属,应该将他们的就医费用的记录与他们的信用记录联系起来。一旦出现恶意逃费的行为,相关的信用记录就会出现污点,下次就医时就会遭到医保支付的拒绝。(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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