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别因被错误羁押者成了“老赖”就不道歉

2019-08-09 16:41:27 邓学平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当事人虽因触犯法律再度被罚,但其要求当地检方对此前错误羁押道歉、消除影响的合法诉求,不该被忽视。

新京报报道,2013年,安徽滁州天长市男子王桂安在被错误羁押560天后被释放。他随即向对其批捕的天长市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奔波近三年后,2016年3月2日,滁州市中级法院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由天长市检察院向王桂安支付赔偿14万余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016年10月31日,王桂安收到国家赔偿款,但至今未等来检方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日前,王桂安通过代理律师向天长市检察院提出请求,要求其履行对自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8月7日,当地检方回应称,王桂安刚刚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被法院判刑,对其申请事宜并不知晓。但就算王桂安此后成了“老赖”,办错了案的涉事检方该道歉就得道歉。

被错误逮捕的王桂安,虽然没能等来法院的无罪判决,但总算拿到了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决定。但撤回起诉和无罪判决,从法律性质的角度看,差别明显:无罪判决,是法院直接宣告当事人无罪,是个确定性结论;而撤回起诉,仅仅是检察机关不再指控,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并未给出明确结论。

正因为如此,仅撤回起诉并不能自动为当事人恢复名誉清白。用王桂安的话说,“天长是个小地方,如果被当成诈骗犯,会令我在当地无法继续生活。”而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错误逮捕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既不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也没有任何执行难度,涉事检察机关本不该拒绝。

据报道,王桂安后来确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被法院判刑,其涉罪理由是在获得14万元国家赔偿款后,没有交付给其债权人,而是将该款项转移给了案外人房某。

但这其中的逻辑和是非,还得从此事的源头说起:2010年,王桂安向他人借贷价值560万余元的银行汇票,后因还款事宜引发纠纷。同年9月天长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将王桂安刑事拘留,10月被天长市检察院批捕。此后的一连串事件随之发生。

如果把王桂安的前案和后案结合起来看,除了拒不道歉不当之外,当地司法机关对本案的一些处理方式,也值得商榷。

其一,王桂安诈骗罪未能成立后,其债权人很快转而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这也确认了,此案应属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他起初因此被抓捕和起诉,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该担责的应是经手的公、检两方。

其二,王桂安触犯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与此前的诈骗罪是两个独立的案件,但却是由同一行为事实所引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侦查主体和起诉主体,与前面那个诈骗罪的侦查主体和起诉主体一致。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前案未结,有关单位应自行回避办理后案。

虽然当事人因触犯法律再度被罚,但要求当地检方对此前错误羁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求不该被忽视。当地检方一方面指控王桂安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另一方面自己却同样拒不执行法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显然有些说不过去。

公权机关掌握权柄,更应当谨慎小心、谦卑坦荡。大胆承认错误,不但不会没面子,相反会赢得更大的尊重。认错反省,不仅是给当事人一个交代,也同样是给自己一个交代、给法律一个交代。

□邓学平(律师)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