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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成为社会共识

2019-06-27 17:22:09 陈广江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拟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比此前的一审稿,二审稿新增了婚姻法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即去年初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见6月25日《新京报》)

原本,《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内容旨在遏制“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问题,但往往被恶意利用,导致离婚后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巨大争议。为此,2017年2月,最高法公布“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第24条新司法解释。至此,第24条的漏洞被补上,离婚“被负债”成为历史。

体现民情、汇聚民意,是立法应有之义。从2004年第24条实施,到今天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拟写入民法典,立法与民意的互动,不断推进良法善治,令人期待。

第24条新司法解释可概括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都要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都要背,如果一方不想背,就要证明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夫妻另一方可以不背,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

今后,债权人最好让借款的夫妻双方在借条上签字,否则日后可能面临麻烦。“共债共签”的制度安排,既保障了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源头上尽可能杜绝无辜一方“被负债”的现象,又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而遭受不必要损失。如做不到夫妻“共债共签”,那么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若另一方不想承担,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至于“家庭日常生活”标准,最高法也给出了参考意见。

在不废除第24条的情况下通过完善立法应对夫妻债务纠纷问题,目的有二:其一是要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二是保护夫妻关系中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坑害前妻或前夫。总之,借给你钱的朋友不能坑,无辜的前妻或前夫也不能坑。民法典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脉相承的。

第24条新司法解释出台一年多来,多起案件中的债权人提出了撤诉申请,如今把较成功的司法实践内容吸纳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可谓顺理成章。愿立法的不断完善,能助推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在社会落地生根、成为共识,让婚姻更神圣,让交易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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