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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结论不同裁判文书:防出错别只靠“责任心”

2019-05-09 16:00:40 岑夫子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及其法律效力对其准确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除了依靠责任心外,还可从机制和技术层面找方法。

两份民事二审裁判文书,落款时间相同,案号相同,所指也为同一案件,结论却完全不同:裁定书为“发回重审”,判决书认定“维持原判”——新京报近日报道的两份“矛盾法律文书”引发关注。

据报道,这两份文书均由陕西省安康市中院发布。据其回应,结论为“发回重审”的裁定书,系工作人员上传错误,最后结果以当事人送达的判决书为准。

随着司法公开的不断深入,依托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带来的法治效应有目共睹。

不过,裁判文书上网应当慎之又慎,问题文书上网后,伤害的不仅仅是法院的形象,更是社会公众对裁判权威的信任。因为每一份文书背后都牵扯着特定人的权益,错误文书还可能因此带来更多纠纷和诉累。

可从现实情况来看,书记员、法官助理从事繁杂的审判辅助工作,忙中出错其实在所难免。而员额法官,则受制于办案压力,对文书上传等审判辅助事务无暇亲自审核。

因此有人认为,完全杜绝问题文书,是一项“不可能的任务”。不过,笔者认为除了强调书记员、法官助理、员额法官的细致和责任心之外,还可以从机制和技术两个方面入手,尽可能杜绝问题文书的出现。

机制方面,建立完备的拟上网文书审核机制。对于拟上网的文书,首先由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提起申请,经由承办人或者合议庭审查后,再由专门人员再次审查并上传。文书上传之后,各个审查阶段的人员,都有义务点击查看,若发现有问题的,立即通知专门人员撤回修改后重新上传。

技术方面,创新拟上网文书审核机制的技术支持。如在书记员、法官助理初次申请阶段,必须通过法院内部文书上传系统的强制检查,没有通过检查的文书,无法点击提交按钮。

再如,为减轻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的负担,可以将办案系统与他们的通讯工具(如部分法院的审务通、审判通等)进行关联,书记员、法官助理提交申请后,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可以通过通讯工具随时随地进行审查,在最终上传后,系统还可以自动将文书链接发送到相关人员通讯工具上,相关人员可以点击查看。

客观说,法院工作人员并非机器,要保证完全不出错也不大可能。但是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完整性及其法律效力对其准确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目前错误文书不时出现的现状表明,一些法院还没有达标。基于此,有必要采取更多措施去防止错误文书“出街”。其实理顺审核通道、在线核准等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并不难实现,对工作效率也不会产生太大影响。法院更努力地防止出错,也才能获得公众更多的理解和信任。

□岑夫子(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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