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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低,可否尝试“1赔3”惩罚模式?

2019-03-18 08:11:20 赵立昌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不论何种惩罚模式,目的就是形成“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良好氛围,打造一个能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资本市场。】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探索,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新中国的资本市场从小到大,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股票市场、第三大债券市场、第一大商品期货市场。但长期以来,中国资本市场仍存在违法成本过低、惩治力度不足的问题,难以对违法获利者形成威慑,以至于顶风作案者、公然违法者时常现身,欺诈发行、操纵市场、“老鼠仓”、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极大损害了普通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这一现象已经引起学界、业界和监管层的广泛关注。

对于欺诈发行罪的处罚比较具有代表性。按现行《刑法》第160条规定,对欺诈发行罪,最高刑期仅为5年,最高罚金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5%。按现行的《证券法》,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为60万元或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5%。不难看出,这样的处罚力度远远低于违法所得收益,难以起到震慑违法者的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王建军在今年两会的提案中,剑指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非常具有代表性。王建军建议,要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成本,严惩欺诈发行股票,改变罚没制度,优先把罚款还给投资者,而不是一律上缴国库;应该比照金融诈骗罪处理欺诈发行罪,把最高5年刑期改成无期;严惩参与欺诈发行的中介机构,不能容忍包装上市,凡是造假的,“敢于端掉这些人的饭碗”。这一提案可为直中问题要害,大快投资者之心。

对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惩罚措施,我们有着较为成熟的国外经验可资借鉴。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欺诈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的,判处不超过20年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500万美元的罚金,或两罚并处;非自然人则应处以不超过2500万美元的罚金。这意味,在美国资本市场,欺诈发行或财务造假者有可能倾家荡产,当事人还可能伴随长期的牢狱之灾。

现阶段,通过完善《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有着更为长远的现实意义。随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逐步推进,中国资本市场即将迎来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增量改革举措。为保障这一改革举措的顺利实施,将会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其中就应包括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措施,避免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中的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在科创板重演,以致资本市场改革功败垂成。

在各项提高违法成本的举措中,惩罚金额的震慑作用最为直观,也最受市场关注。对此,有专家和学者提出,对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可比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资本市场尝试“1赔3”的惩罚模式。诚然,这一建议不失为可行之法,但具体惩罚模式的制定属于“肉食者谋之”的范围。投资者关注的是惩罚能否有效震慑违法者,这才是立法的最终目的。不论是何种惩罚模式,目的就是形成“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良好氛围,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也能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资本市场。

□赵立昌(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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