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干部醉驾致人死亡,可花钱免刑责?

2019-01-28 09:38:06 向秋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1月25日,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通过官方网站通报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第十起是“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致人死亡问题”。(1月27日 新华网)

通报称,2017年9月4日,毛志尧醉酒驾驶小轿车在巩昌镇崇文路恒力大厦附近将正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宋某某碰撞致死。2018年3月2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决毛志尧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2018年3月27日,毛志尧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8年12月20日,毛志尧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陇西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驾致人死亡,却被判免于刑责,引发网友强烈质疑。网友的质疑不无道理,因为这个案例给人的感觉就是“花钱免刑责”。

有关刑事判决书显示,案发后,陇西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与被害人宋某某家属达成事故赔偿协议,毛志尧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毛志尧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那么,毛志尧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就可以完全免除刑事处罚吗?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3〕14号《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毛志尧醉驾致人死亡,难道属于犯罪较轻?按照一般人的理解,犯罪就应受到处罚,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只可以作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条件或情节,但不能作为完全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

实际上,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行为作出严厉的处罚规定,而同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更是明确将醉驾定性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在“醉驾入刑”后,党员干部的酒后驾车行为已被置放到法律的底线,成为不容碰触的红线。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党员干部若因醉酒驾驶受到刑事处罚,结局应是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的“双开”。

如此看来,陇西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虽然醉驾致人死亡,但由于免于刑责,只是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和政务撤职处分,终将保住了自己的“饭碗”。但是,陇西县人民法院若因毛志尧舍得花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就让其免于刑事处罚,必然让人产生“经济赔偿可以抵顶罪过”的联想,容易滋长一些人用钱来免罪免责的想法。

对于网友关于毛志尧案件的质疑,1月26日,陇西县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信公号作出情况说明称,该院注意到该舆情后,立即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启动了对被告人毛志尧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专案评查。开展专案评查,确有必要。只有给公众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才能消除公众“能否花钱免刑责”的疑惑。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