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母婴店成“育儿谣言”重灾区,监管不能放任

2018-12-10 17:28:38 何勇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一些商家造起了“孩子瘦弱、骨密度低缺钙”“孩子头发发黄、皮肤白缺锌”“母乳6个月后就没营养,要加奶粉”等“育儿知识”,推销家长孩子根本不需要、甚至无效的母婴产品。让人不禁发问,为何母婴店竟成了育儿谣言的重灾区?(12月9日《工人日报》)

母婴店成为“育儿谣言”的重灾区,这并不难理解。因为母婴店通过制造和传播各种“育儿谣言”,可以忽悠爸爸妈妈为婴儿购买各种食品、营养品等各类婴幼儿用品,从而获得经济利益。毕竟今天的父母,即便是自己省吃俭用,也都舍得在孩子身上花钱。尤其是随着二胎政策的推动,2018年中国母婴市场规模达到1056亿元,销售母婴产品的母婴店在全国呈几何式增长,母婴店成为“育儿谣言”重灾区,可以让母婴店获得暴利。

但毫无疑问,母婴店成为“育儿谣言”重灾区,不仅传播了“育儿谣言”,误导了父母育儿,危害到了儿童的健康成长。而且,从法律角度说,这实质上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损害了购买婴幼儿用品的父母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不管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是防范谣言的传播,对母婴店沦为“育儿谣言”重灾区现象,监管部门都不能放任,必须重拳出击。首先,对母婴店工作人员在推销过程中向消费者传播“育儿谣言”或者利用“育儿谣言”诱导消费者购物的,要按照欺诈消费者行为进行处理,“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其次,对母婴店制造“儿童专用”噱头的营销行为,应当认定为发布虚假广告,并依法按照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论处。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再者,卫健委应当利用各种渠道,及时对“育儿谣言”进行辟谣,以正视听之外,还应当加强向年轻的爸爸妈妈传播科学、正确的育儿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育儿知识,增强年轻的爸爸妈妈对“育儿谣言”的识别能力,不再被母婴店传播的“育儿谣言”所忽悠,让母婴店无空可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