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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灭绝式”捕猎应采取“雷霆式”打击

2018-09-21 16:28:37 江德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林蛙是生活在森林里的一种蛙类,就是我们俗称的雪蛤,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2008年被纳入国家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因其在山林中捕食危害树木的害虫,而有了森林卫士之称。但也因有一定的食用、药用价值,林蛙被捕猎的现象十分严重。秋季正是东北林区林蛙从山上下到河流越冬的时节,但是却遭到“灭绝式”捕猎。(9月20日 央视网)

从报道来看,捕猎手法极为恶劣,用“旱亮子”将山包围起来,导致林蛙无法跳跃过去,最终落入事先挖好的深坑里。而这种“灭绝式”捕猎将林蛙一网打尽,大量林蛙不能到河床,来年春天没有林蛙产卵,山林中林蛙数量会骤减。而林蛙处于生态链条的重要环节,每年要吃掉大量害虫,一旦遭到“灭绝式”捕猎,就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令病虫害防御失控,进而危及到林业资源的安危。

而且,这些养殖户明知此举属于违法行为,仍然肆无忌惮公开拉“旱亮子”捕蛙,所依仗的就是手里一份与当地林业局签订的养殖合同书。可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要求,需要办理正式的养殖许可证,还应该有种蛙产地证明、检疫证明、市场经营许可等手续,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与养殖户签定的养殖合同,并不符合规定。

显而易见,执法者犯法,知法者犯法,当地林业部门与养殖户签订的“林蛙养殖合同”,恰恰就是导致野生林蛙被“灭绝式”猎捕的源头,如此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的做法,居然堂而皇之行之,令人大为震惊。林业部门应依法打击“灭绝式”捕猎林蛙,可不仅未能履行执法责任,反而与之沆匪一气,共同破坏生态资源,岂能容忍,纪检、司法部门应介入调查,对当地林业部门的渎职、腐败交易等进行严肃处置。

根据《黑龙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及伊春市地方规定,严禁用挡“旱亮子”的方式回捕林蛙,即便是养殖场,对已设的“旱亮子”都要立即拆除。可见,当地对此种“灭绝式”捕猎林蛙的后果有着清醒认知,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可惜的是执法不力,甚至于执法者公然违法牟利,置生态资源危机于不顾,再严厉的法规又有何用?此前媒体曝光的东北野生兴安杜鹃遭到“灭绝式”采伐,与捕蛙的手法类似,都是无视法规,为了赚钱肆意破坏资源,却没有被严格执法予以禁止。

翻开物种灭绝的历史,可以看到很多因为人类活动造成的灭绝,诸如旅鸽、斯特拉海牛、渡渡鸟、南非小斑马等。国内近年来的白暨豚灭绝、穿山甲灭绝、禾花雀从无危到极危等连续上演,均因国人破坏环境、滥杀滥捕所致,亦接连敲响物种灭绝的警钟。而且,部分物种处于生物链的重要环节,灭绝后会引发连锁反应,不仅对其它物种造成严重影响,亦会令生态环境崩溃,最终人类也将自食其果。

因此,对于“灭绝式”捕猎林蛙的恶劣行为,应采取“雷霆式”打击手段,尽快清理掉所有“旱亮子”,对违法者从重处罚,对当地林业部门的渎职、腐败行为严查,给林蛙开辟安全通道,保障它们顺利越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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