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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手”主动退出不追究 彰显人性化关爱

2018-06-05 16:08:15 左崇年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全国普通高考将于6月7日、8日举行,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坚决杜绝在校学生违规参加高考和替考行为,维护高考正常秩序,山东省教育厅发出通知,其中规定,对已违规报考、试图参与作弊、预备充当“枪手”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只要在高考前主动交出准考证,退出考试的,一律不予追究。否则,一经查出,将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6月4日《大众日报》)

新闻甫出,对此引来一片吐槽声,认为这个规定有违法律精神。是以通知代法,以情代法的错误做法。云云。但是,笔者以为,山东省教育厅这个通知规定,无关法律,有关人性化关爱,也是维护高考秩序和高考公平的必要措施。

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或“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国家考试的”将入刑定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令)也明确指出:“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但是,山东省教育厅通知规定,不予追究“枪手”,是有条件的,即:对已违规报考、试图参与作弊、预备充当“枪手”的,只要在高考前主动交出准考证,退出考试的,一律不予追究。这个前提就是在考生违法违规没有形成事实前,能够认识到错误的危害性,并主动“交出准考证,退出考试”的。这是对曾经有作弊意图,而没有实施违法违规作弊的考生的包容,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山东教育厅的“一律不予追究”“枪手”的规定,并没有违法违规,而是于法于情于理相通的情理交融,体现了规定对考生的善良与关爱。给犯错误的考生一个改正的机会,并不是坏事,恰恰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关爱。就是这样一个规定,提前打招呼,可以挽救许多考生,甚至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

老子在《道德经》中描述过对待犯错误人的一个正确态度:“善者善之,不善者也善之。”善待曾有不善者应该成为社会的雅量,人道主义的海量。法律善待“曾有不善者”体现了法治的良知和社会的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尤其是教育部门将法律的教育功能和惩罚功能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教育人与执法公正和执法效果的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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